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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是我国的一大社会顽疾,如何解决这一社会问题任重道远。有全国人大代表、律师向相关部门建议通过刑法增设“故意拖欠工资罪”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这一解决问题方式的提出引来众多争议。本文针对正反双方的立论进行研究。全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归纳出反对增设“故意拖欠民工工资罪”的基本立论。反对者立足于现代刑法的基本理念和保障人权提出用刑罚手段解决中国当前故意拖欠农民工资这一社会恶疾存在如下问题:其一,拖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还没有达到动用刑法来规范的程度,而这正是我国对什么是犯罪的实质性要求;其二,把“恶意拖欠工资的行为”予以犯罪化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其三,对拖欠工资的行为发动刑罚不能达到立法者的目的,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其四,解决恶意拖欠工资问题还有很多替代途径,用刑法解决这个问题显然是一种浪费;其五,增设“故意拖欠民工工资罪”违反了现代刑法谦抑性精神;其六,多此一举,因为通过刑法中现有的侵占罪和诈骗罪为用刑罚解决这一问题提供法律依据。第二部分针对反对者的基本立论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寻找其站得住脚的理由。通过本文的分析得出反对者的基本立论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操作上都存在巨大的缺陷,于解决现实社会问题不利。第三和第四部分是赞成在刑法中增设该罪的理由以及对其评析。通过对赞成者立论的分析得出赞成的理由不足以为在刑法中增设该罪提供充足的理论支撑。第五部分从正反双方的基本立论出发,在充分评价双方立论的尤缺点的基础上提出在刑法中增设“故意拖欠民工工资罪”理由。本文是从以下方面来论证增设该罪的正当性:其一,保护对象的正当性。主要论述了农民工作为是我国户籍制度设计的产物,从其出生就从法律上给予了严重的歧视性待遇,从而导致在他们离开祖祖辈辈赖之以生存的土地走向城市时其权力更是受到不能承受的侵害,特别是故意拖欠工资的行为直接剥夺了他们在城市生存的权利。其二,论述了该行为的社会危害之大,无以复加。论述这一问题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首先是从政治危害、经济危害、道德伦理危害等方面“空对空”的论证其危害足以用刑罚打击;其次采用了反证的方法,即跟刑法典现有某些罪的危害性进行比较,如果其危害性比起大,甚至是很大,那么就不能以其危害性不大为理由而拒绝通过刑法来规范。其三,论述“故意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犯罪化不违反现代刑法的谦抑性精神。社会生活千变万化,对新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要符合怎样的条件入罪才不违反现代刑法的谦抑性精神,在立足各家学说的基础上得出刑法中增设该罪正是刑法的谦抑性精神的生动体现。其四,论证了刑法中增设该罪对解决这一社会问题的有效性。有效性是法律的生命,如果在刑法中增设该罪对解决这一社会问题没有丝毫效果的话就是刑罚的浪费,本部分从现实条件等方面进行了论证。其五,从刑罚效益的角度从整体上分析了在刑法中增设该罪对社会是有效益的。因为有效和效益是两个概念,效益有效的限制了刑罚为了追求有效性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其六,采用了比较的方法分析在刑法中增设该罪的正当性。所谓“它山之石,可以功玉。”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对相似行为用刑罚打击论证我国也应如此,特别是同处儒家文化圈下的韩国和香港地区的规定更值得学习。第六部分是罪名构建。该部分在辨析了“故意拖欠民工工资行为”侵害的客体的基础上,对其在刑法典中所处的位置和法条表述作了初步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