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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人权理论以自由为核心价值。初民时的自由是在“自然”的理念中萌芽,接着,基督教和封建制压制了自由但同时奠定了自由的主旋律,启蒙思想家将自由塑造成型,随后自由经由法的确认而成自由权。自由尤为英美两国所推崇。在政治博弈、经济生活、基督教、科技等因素影响下,自由突出表现了警惕国家、崇拜科学、道德中立的特点。在现代,国家与个人的对立开始松动,科学精神带来了严重的环境和社会问题,私人领域的道德评判为法律所认可。尊严则根植于德国独特的政治历程和哲学传统。偏爱普世价值、绝对伦理的德国人在两次世界大战的惨痛教训后,选择以人性尊严作为宪法实践的最高价值。诸多国际人权公约也申明人性尊严是所有权利的基础。尊严的学说有六种:人即目的说、客体公式说、自主选择说、不被侮辱说、基督教尊严说、道德成就说。他们都面对不同程度的理论困境。人性尊严的概念和标准应当分而论之,可将其将其定义为“人作为人所具有的,对于包括自己在内的人的珍重、悲悯和敬畏。”虽然“自由权”已经作为权利集合而被广泛使用,但从我国目前的宪法实际来看,“尊严权”的提法并不妥当。人性尊严重释了传统的人权理论,尊严和自由共享着民主、平等、法治等原则,并且作为两项核心价值指引着整个人权体系,在未来人权文本的制定过程中,二者还会继续表现出混用的状态。在普世伦理的确认、法律和道德的融通中表现出尊严对传统理论的补充。人性尊严的保护分为国际公约的宣告、国内立法的确认、尊严标准的形成三个层面。人性尊严粗略标准有:绝对禁止被纯粹当作手段;纯粹以他人为目的的行为不构成对尊严的侵犯;法律不惩罚单纯自我减损尊严的行为;禁止个人干涉他人的私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