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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授权行为的独立性以及由此而衍生的授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是德国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基本内涵是,代理授权行为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代理授权行为为单方法律行为,其效力及范围不受基础关系的影响。代理授权行为的独立性理论最早由德国法学家拉邦德于1866年创立,次年德国法学家拉登堡将该理论进行整理并深化,得出了授权行为单方性及无因性的结论,该理论为《德国民法典》所接受,后又为欧洲大陆各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民事立法所接受,遂成大陆法系民法上一项重要制度。德国法学家汉斯哆勒因此而赞誉其为“法学上之发现”,以彰显其独具匠心的创造性和重大的理论价值。
本文主要从理论和价值两个层面,在肯定授权行为与其基础关系在观念上可得分离的前提之下,对授权行为性质理论中的“无因性”进行研究。本文共分三章,第一章“基础关系本质论”以民法中的原因理论为分析工具,对代理中基础关系的本质进行深入研究,从而澄清学界普遍存在的一个误解--将与授权行为相对应之基础关系认定为委任契约的观点,指出代理中的基础关系并非指委任契约,乃是委任契约中包含的代理合意,因此得出“对授权行为是否有因的讨论,应当是对授权行为是否相对于代理合意有因的讨论”的结论,为下一章对授权行为无因性在理论层面上的反驳奠定基础。第二章“授权行为本质论”在第一章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首先论证授权行为无因性的理论来源,指出授权行为无因性并非授权行为独立性在逻辑上之必然推论,而是来源于授权行为之单方性;进而通过对授权仃为单万性之两项重要理论基础--形成权理论和代理权本质理论的分析,得出授权行为单方性理论存在瑕疵的结论,最终在理论层面对授权行为无因性进行否认。第三章“表见代理本质论”则主要侧重于对授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在立法上的价值进行分析,指出该理论在价值方面亦存在重大缺失。在此基础上探讨其替代性制度--表见代理的本质,以及表见代理取代授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可能性,从而在价值层面上否定授权行为无因性存在的现实意义,完成本文写作的根本任务--在理论和价值两方面否认授权行为具有无因性,以表见代理制度取而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