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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极速增加的机动车数量,促使交通事故频发,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由于普通民众的交通安全意识、道路交通秩序相对滞后,致使道路交通事故大幅增加、案件数量显著增长。根据法院报表统计显示,我2007年法院系统受理一审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296969件,占民事一审案件的6.3%;2008年受理375082件,占民事一审案件的6.9%;2009年受理464703件,占民事一审案件的8.0%;2010年受理612596件,占民事一审案件的10.1%;2011年受理744570件,占民事一审案件的11.3%;2012年上半年,案件数量更是达到了403476件。无论从绝对数量还是所占比例上看,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都处于较快上升趋势。如何有效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及时保护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公正与威严,是摆在人民法院在面前的现实问题。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后,关于是否赋予了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在理论和实务中争议不断。为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五位一体的重大战略部署,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形成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解释解决了全国各地法院在审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案件时,将肇事机动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列为何种诉讼地位。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受害第三人享有直接请求权,但本文探讨的是由法律设定产生的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也就是法律赋予的直接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