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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这也决定了我国的审计市场,具有许多不同于西方发达市场的鲜明特点。如会计师事务所规模较小,数量较多,竞争激烈;事务所产生于政府挂靠体制,政府干预过多;国际四大通过合作所等形式进入我国审计市场;上市公司多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国家持股比例较多,上市公司与政府之间关系复杂而密切;上市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法律环境宽松,上市公司和事务所违规操作的法律责任较轻,等等。而这些特点很可能会影响独立审计的执业情况,因此考察这样环境下的审计质量,将有助于我们制定相关政策、改善审计执业环境,提高审计质量及信息质量,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同时,我国经济转轨时期的特点也代表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共同特点,考察我国的情况,对他们来说也有借鉴意义。因此,本文的研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对进行相关研究的学者也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通常认为,审计质量越高,事务所对客户盈余管理的抑制能力越强,客户的盈余管理程度越低。因此考察不同事务所的审计质量差异,可以通过考察事务所所审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来进行。具体来说,本文主要从信息质量、监督能力的角度,通过考察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情况,实证研究了我国境内国际四大合作所、国内前十大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事务所及本地事务所、异地事务所和具有“补充审计”资格事务所的审计质量,并考察了客户的重要性对国内事务所审计质量的影响。全文主要结论如下:
(1)从国际四大合作所与国内十大的比较来看,就客户总的盈余管理,国际四大合作所并没有表现出比国内十大更强的抑制能力。具体来说,针对客户通过应计项目进行的盈余管理,国际四大合作所并没有表现出比国内十大更强的抑制能力;针对客户通过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进行的盈余管理,国际四大合作所的抑制能力甚至弱于国内十大。这就说明公认具有较高审计质量的国际四大在我国审计市场上并没有表现出更强的执业能力,有时候审计质量甚至更低。
(2)从国内十大与国内非十大的比较来看,就客户总的盈余管理,国内十大的抑制能力弱于国内非十大。也可以说,国内十大的审计质量低于国内非十大。但是对客户具体通过应计项目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进行的盈余管理,结论则有所不同。针对客户通过应计项目进行的盈余管理,国内十大的抑制能力弱于国内非十大;针对客户通过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进行的盈余管理,国内十大的抑制能力强于国内非十大。这说明目前在我国,大规模事务所的审计质量未必一定高;因此,实证研究中,事务所规模还不是审计质量的良好替代变量。
(3)无论针对哪种方式的盈余管理,异地所的抑制能力都强于本地所,从而说明异地所的审计质量高于本地所。
(4)通过对国内十大/非十大与本地所/异地所的联合考察发现,就客户整体的盈余管理,并没有发现本地十大、本地非十大、异地十大和异地非十大这四类事务所中哪一类审计质量更高,只发现本地所的审计质量更差。但是对客户分别通过应计项目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进行的盈余管理,结论则有所不同。针对客户通过应计项目进行的盈余管理,本地十大的抑制能力最差,也可以说本地十大的审计质量最低;针对客户通过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进行的盈余管理,本地非十大的抑制能力最差,也可以说本地非十大的审计质量最低。
(5)就国内所来看(不包括四大合作所),事务所对其重要客户的盈余管理表现得更宽容,从而说明,在我国,事务所的“经济依赖”动机强于“声誉保护”动机。
(6)具有“补充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盈余管理的抑制能力更弱,表明就盈余管理的角度来讲,具有“补充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低于没有此资格的事务所。
(7)上市公司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并不是随机的,而是根据自己需要选择合适的事务所。因此,考察事务所选择与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有可能存在自选择偏误,我们的结果表明,确有必要控制此偏误。
本文创新之处和主要贡献包括:
(1)首先从抑制盈余管理的能力方面系统地考察了我国事务所的审计质量。发现在我国,事务所规模尚不是审计质量的良好替代变量,事务所尚未形成声誉机制;公认的具有较高执业能力的事务所实际上监督能力并不强;国内事务所“经济依赖”动机强于“声誉保护”动机。
(2)借鉴盈余管理研究的最新成果,使用琼斯模型捕捉盈余管理时,在估计模型中加入了业绩变量,以控制其对可操控性应计的影响。
(3)在国内文献中,本文首次控制了自选择偏误问题。由于国内可以审计上市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有70多家,规模有大有小,有本地所也有异地所,公司管理当局很可能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适合的事务所。本文通过加入InverseMill’s Ratio控制了这一问题,并且发现确有控制此偏误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