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我国近年来经济发展市场化和国际化的趋势日益加强,企业会计核算和税收环境也正大步朝着标准化、市场化迈进,这其中有两大标志性事件:一是2006年财政部通过了由一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组成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并要求所有的上市公司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二是2007年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从2008年起,我国企业进入了新企业所得税时期。上述制度的相继颁布与实施使得传统的税会关系出现了新的发展变化,尤其是在近几年的实践过程中不断出现新的问题。两者之间存在的差异以及国家税务机关对差异的认定和处理方式给企业、会计行业的发展和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对税企征纳关系的协调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一方面大大增加了企业会计工作人员的工作复杂性,纳税人既要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又要严格按照税法的要求计算纳税;同时也给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征管工作带来难度,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效率。为此,对两者间差异的成因进行系统深入的探讨分析,对差异的协调措施进一步的优化研究就显得非常必要。 本文主要从探讨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间差异形成的原因入手,分析造成两者之间差异的根本原因;通过对收入、扣除、资产处理等具体项目存在差异的表现进行深入剖析,探讨和论证差异协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既从法规设计层面对差异的协调提出总体思路,又从技术操作和税收实践层面对差异的协调提出具体建议。 首先,从我国当前所处的社会经济法律环境、税会目标和核算原则三个方面分析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产生的原因: 1.会计与税收的发展是特定社会环境的产物,相关规定的形成与发展无不取决于特定的法律、政治、经济、文化和科技水平等环境因素,这些因素对税会关系形成及发展起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和制约作用。 2.从两者的目标来看,所得税法着眼于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并通过税收杠杆调节体现国家对经济的管理调控。因此,所得税法往往从有利于保证国家税收收入或体现相关政策导向的角度对企业的税务处理做出规定。而会计准则是根据经济发展状况、企业财务水平并借鉴国际惯例制定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两者属于经济领域中两个不同的分支,分别遵循不同的规则、规范不同的对象。 3.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不同目标导向决定其遵循的原则既有相容之处,又有互异的一面,所得税的核算原则实际上是建立或者脱胎于会计原则基础之上,在选用具体的会计原则时,又结合“有利原则”来进行修正。 其次,从不同的角度对差异类型进行分析: 1.依据造成差异的不同原因,将差异从总体上划分为可消除差异与不可消除差异两大类。可消除差异即可通过会计准则或所得税法的修订,或双方同时进行修订,从制度层面上彻底予以避免的差异;不可消除差异指不能通过制度协调来达到消除的差异。 2.按照差异的具体类型,对来源于收入、扣除项目和资产处置方式等三大领域的诸多微观差异进行具体的分析比较。 再次,通过分析差异带来的众多影响,论证差异协调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过大的税会差异使得税收合规成本上升,导致征纳双方的效率降低,增大了纳税人涉税风险和征收方税款流失的可能性,同时也为财务舞弊创造了条件,降低了会计信息与纳税申报信息的质量。 最后,针对差异的协调提出具体的建议。一方面从宏观的制度设计层面提出总体协调思路:鉴于我国会计改革先行的现实,会计准则在整体上更加贴近当代市场经济精神,有利于充分释放市场主体的活力,因此,协调应当在保证国家税收稳定的前提下以所得税法向会计准则的主动趋同为主。同时,加强法规制定机构间的沟通协作,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到协调过程当中,也是推进协调的有力保证。在协调方案上,应当在承认部分差异的同时,尽可能地消除不合理差异。针对可消除差异,主要通过制度趋同与完善实践操作予以消除;针对不可消除差异,则主要通过规范涉税信息披露,完善纳税申报表等间接手段提高相关信息质量和征管效率,尽量减少差异带来的影响。另一方面,从微观操作层面针对具体差异项目提出相应的协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