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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的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批判titilus-modus学说(titulus-modus-Lehre),认为本来Modus是让与形式(die Ubertragungsart)用以表明所有权让与的事实的过程,或者称之为交付(Ubergabe),但认为应该解释物权合同(dinglichen Vertrag),衍生就提出“物权行为”的理论(其实第一提出的是康德(Kant)。之后的颁布的《德国民法典》虽然采用物权行为这一主张,但是世界主流的对物权行为之承认与否的差异,可分为二种情形:一为合一性原则(Einheitsprinzip),亦即不承认有独自存在的物权行为,认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合为一整体。二为分离原则(Trennungsprinzip),其认为一个法律行为不可能同时发生债权及物权变动之双重效果,欲为物权之变动,当事人间尚须存有物权变动合意之物权行为。在大陆范围内,对于是否承认物权行为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章介绍目前两地对物权行为认知。作者经过梳理材料发现:大陆对物权行为态度分成两个阵营。即便大陆的部分学者和台湾的学者都表示对于物权行为表示支持,但他们对于物权行为定义存在较大的差异,说明他们也对物权行为的认识不尽相同,并且分析了原因。第二、三章重新对权利的架构予以分析,重新梳理传统的对于权利的认识,尤其认为检讨法力理论和利益理论的不足,然乎分析权利的构成框架。第四、五章从权利入手,导出物权行为的含义然后对物权行为的概念的做进一步剖析第六章论述物权行为在中国立法制度的体现。指出应该破除一些错误的思维方式,说明物权行为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应用,然后举例子表明物权行为在从法条上的表现第七章论述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的分析,首先论述物权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关系然后分离原则(Trennungsgrundsatz,Trennungsprizip)所谓分离原则并不是空想的理论虚构的事实,而是基于对社会的观察,分析得出的结论。因此不是立法采纳与否的问题而是本来就是一个事实,不由得不采纳。把物权行为和负担行为分离开来的是对于合同中的合意功能的区分的结果。一个合同的必要的合意,除了物权合意和负担给付义务合意,还包括辅助两者的合意,本身不引起物权变动,也不引发义务的承担,但是,我们可以称之为合同辅助合意。进一步讲,分离原则的重要功用,不仅仅是分离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还有辅助合意。其实是三种合意的而不是如德国所言的仅仅是两种合意。然后论述抽象原则(Abstraktionsgrundsatz)的历史和如何认知。第八章论述物权行为和其他法律制度的关系,首先论述,物权行为和善意取得的关系,然后论述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和善意取得的关系,然后论述物权行为和交付的关系,然后物权行为和占有的移转取得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