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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射利益是德国行政法上的概念,是指法律基于保护公共利益或者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目的,要求行政机关作为或不作为,个人因此在事实上所享受到的利益[1]。从反射利益的发展趋势来看,反射利益与公法权利互相到了边缘的状态,并且很有可能朝着公法权利转化。近年来,越来越多行政相对人以其反射利益遭到侵犯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无论法院支持或驳回其请求,均表明了部分反射利益有权利化的需求和实践。为此,本文首先从反射利益概念理论开始,对反射利益理论发展进行了大致阐述,简单交代它的起源及学术界对其观点回应,并分析了反射利益和公法权利及公共利益的关系。其次,阐明反射利益理论在我国的现状。反射利益理论在立法上和从司法实践中发挥作用,我国在相邻关系、竞争关系及其他领域逐步的反射利益以法律的方式被固定下来并可以进入诉讼程序获得救济。在无法进行公法权利化的情形下,可以采用如协商、社会运动、公民启动听证等方式进行维护反射利益;也可通过立法者根据利益受到影响的性质程度的不同,赋予反射利益相应的地位。再次,本文通过总结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理论实践成果,指出反射利益与公法权利的界限是不断变化的,反射利益甚至向公法权利靠拢。较为全面地总结了大陆法系代表国家和地区中关于反射利益如何实现公法权利化的域外经验,选用对我国有借鉴意义的理论加以进一步研究。最后,本文分别从行政诉讼案件受理的实体上提出审查标准、从程序上提出一些技术对反射利益公法权利化进行探索。通过中国大陆司法实践来启迪人们对反射利益公法权利化相关理念的认识,基于系列判决提炼出法院反射利益的公法权利之路。在实体上提出有无法律法规保护的目的而获得法律渊源支持、反射利益蕴含的“个性”使其从公共利益中剥离、是否具有可得值得法律保护的信赖利益、考察相当因果关系这四个条件为审查标准,从而使部分反射利益得到保护和救济。程序上对反射利益案件进行审查时,法院可以从起诉人的诉讼目的是否具有正当性、诉讼手段与目的是否具有匹配性、法益是否均衡性等方面审查该反射利益是否能进入诉讼程序。诉讼程序中法官应该在裁决文书上做出细致的说理和解释。诉讼程序终结后,行政机关和相应的立法机关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最终落脚点是能够使当事人通过诉讼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