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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在研究警察执法问题时,主要集中于警察的控权而忽略了警察个人权益的保护。尤其是近年来妨害公务案件频发,本应肩负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警察,其自身权益却在执法中被屡屡侵犯。而实务中每当发生袭警、辱警案件后,警察自身或其所在的公安机关往往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利用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公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或行政责任,以达到维护法律尊严,给被侵害警察维权的效果,但公权力对违法者的处罚却不能填平警察受损的个人权益。加之当前部分学理认为,妨害公务等类似案件,从性质上是国家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警察执法时因个体人格已被国家吸收,其只是国家形象的拟人化。如因公受损,限于警察与侵权人非平权法律关系,故不适用民法而实属内部行政调整之范围,因此否定了警察在公务中的独立人格地位。加之当前警察工伤保险、抚恤制度配套仍不完善,同样是第三人导致工伤,普通劳动者可获得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的双重请求权,而根据上述理论警察只能在体制内寻求抚恤制度的单一帮助,丧失了对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的资格,由此导致警察人格权的法益评价较普通人出现重大缺陷。同时在网络诽谤语境下,一方面受“公共官员”理论影响,对警察名誉权保护与普通公民实施差别对待;另一方面,网络诽谤的特性使普通的大量一线民警陷入“执法争议”的旋涡被迫成为“公共官员”,但与传统官员相比,普通警察的维权力量与网络媒体形成巨大反差,必然造成个人的名誉权保护与公众的言论自由严重失衡。所以,重新审视公务中警察人格权保护问题,特别是引入民法理念完善警察人格权的私法救济,既是宪法中人人平等的权利彰显,又是完善我国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本文试从警察人格权保护的现状入手,着重以基层一线公安民警为研究蓝本,分别从袭警行为对警察生命权、健康权的侵害,以及网络诽谤、恶意中伤对警察名誉权的影响入手,通过对现有法律梳理,结合国外涉及公务员身份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和“公共官员”理论的相关经验,并尝试引入因第三人导致工伤时,普通劳动者享有的工伤保险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双重救济”制度,探讨当下我国警察生命权、健康权及名誉权的民法保护问题。本文共分为七个部分。通过对警察人格权的细分,将生命权、健康权及名誉权的保护较普通人之劣势进行比较,剖析警察人格权受损的原因,再分别就上述的各项权利对比发现国内外保护经验,进而论证引入民法救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重点提出基本设计等七个方面。第一部分为绪论,概述警察人格权的保护背景,探讨研究价值及保护意义,进而提出文章的创新与不足。第二部分为警察人格权的基本概念,及警察人格权保护的现实状况,提出强化保护的必要性。第三部分探讨警察人格权被侵害的原因,通过理论层面及实务层面的双重分析,引入解决途径。第四部分立足于公务中警察生命权、健康权被侵害的角度,分别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和普通劳动者工伤时享有的“双重救济”出发,论证警察因公受损时享有民事权益及获得民事救济的正当性。第五部分通过研究“公共官员”理论对警察名誉权保护的限制,透视网络背景下权利保护与言论自由的失衡,进而提出对警察进行分层,根据不同级别实施名誉权差别保护。第六部分提出警察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保护的法律对策,以期提高对警察人格权保护的关注。第七部分为结论,主要对文章的观点进行梳理、提升,为警察人格权保护的发展提出努力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