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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中外缓刑制度的比较,我们不难发现这样一个事实: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缓刑制度发展迅速,虽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源流不同,但彼此间相互融合的趋势明显,其缓刑制度形式、种类多样,特别是缓刑与非刑法方法的结合使用,使刑罚个别化成为可能,缓刑制度由此显示了旺盛的生命力。缓刑制度的独立性日益增强,并且成为社会防卫体系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实现刑罚目的和社会特殊预防中,发挥着重要的、独立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它已经突破了传统缓刑在刑法体系中的定位,并且自身已逐步发育成相对独立、完整的体系,充分体现了其独立价值所在。反观我国的缓刑制度,由于没有先进理念的支撑,虽从国外引进已有近百年的历史,却始终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我国缓刑制度理论贫乏,理论研究少有触及缓刑制度本质性和结构性的问题,立法上,定位不准,结构不完整,内容简单,形式、种类单一,适用和操作性不强,司法实践中更是问题多多,远没有发挥缓刑制度固有的功能与价值。这集中表现在缓刑制度的立法理念上,就是独立价值的缺失。因为,在我国现有缓刑制度中,缓刑只适用于短期自由刑,而它的这种对刑种的依附性,使我们忽略了它应有的独立价值和品质,缓刑因此沦落为刑种的附庸而不能正确定位。在这样一种理念的支配下,缓刑制度被严重束缚难以获得独立地发展。缓刑制度独立价值的缺失成为制约缓刑制度发展的根本性因素,即瓶颈问题。缓刑制度的独立价值是缓刑制度为实现其独立性的内在要求,这是由缓刑制度自身的特质所决定的。缓刑制度的独立性要求我们必须赋予其以独立的价值地位并独成体系。而缓刑制度的开放性和兼容性则要求我们不断地探索缓刑制度发展的规律,不断充实缓刑制度的内容,完善其体系和结构,以最大程度地发挥其应有的功能。须指出的是,缓刑制度的独立性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笔者之所以提出独立价值的问题,乃是提醒我们应当重视缓刑制度的独立性。只有意识到这点,才能突破旧有的思维框架,实现缓刑制度独立的体系建构,以期最大程度地发挥缓刑制度的功能和价值。关键词:独立价值品质独立性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