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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体制改革后,作为一个崭新机构的监察机关享有着《监察法》赋予的诸多调查权限。在一系列调查措施中,留置措施是唯一可以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自由的措施,受到的关注最多,监察留置措施的完善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课题。完善监察留置措施对于保障监察权依法独立行使、保障被留置人的合法权利、服务纪检监察“三项改革”意义重大,是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和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留置措施与“双规”、“双指”相比,在法治化水平上取得了明显进步。其在法律属性上异于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具有独立属性,发挥着扼制公权力滥用的重要作用。留置措施开始实施以来,在审批、执行、监督、救济、衔接司法等方面完成了一系列制度建构,取得显著成绩,但是也存在不少短板,存有不小的提升空间。随着反腐败工作面临新形势以及留置任务面临增多态势,完善监察留置措施,促使留置措施在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轨道上运行越来越重要。本文全部篇幅共包括五个部分,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中的三个部分内容如下:第一部分,通过词源学考察探究“留置”的内涵,追寻“留置”一词的来源,挖掘在监察法学语境下留置的含义。通过留置措施与“双规”、“双指”的比较分析,挖掘留置措施的特点和崭新内涵。同时,围绕留置措施的性质进行分析研究。此外,从理论层面开展分析论证,依据正当程序理论论证留置措施必须有法律程序予以引导、提供遵循。根据权力制约理论证明监察留置权必须得到强有力制约,保证权力不被滥用。基于人权保障理论分析保障被留置人的人权是宪法规定和法治要求,可以约束留置权力依法行使。特别是指出完善留置措施具有丰富的现实意义。第二部分,重点探究监察留置措施的实施现状和存在的不足,分别从监察留置措施的如何审批、如何执行、如何衔接司法、如何保障被留置人权利、如何制约监督等方面开展分析论证。从留置措施适用的情形、审批的程序、留置的期限等方面分析,留置措施的审批存在着适用范围过大、兜底条款不清晰、留置期限设定过于僵化等问题。从留置场所的建设管理、留置措施的变更等方面分析,存在着留置场所建设标准不一、留置措施延长情形不明、留置措施变更存在漏洞等问题。从法法衔接的背景、留置与司法强制措施的衔接等方面分析,存在着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机制不完善、留置与司法衔接不周延等问题。从保障被留置人权利的依据、主要制度以及存在的不足等方面分析,存在着被留置人的申辩权和人身自由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的问题。从内外部多种监督方面进行分析,党内监督、内部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力度还不足,方法还不多,联动还不够,监督质效还需提升。第三部分,针对通过监察留置措施现状分析发现的不足,以正当程序理论、权力制约理论、人权保障理论为指引,形成了完善的总体思路,即监察机关要做到审慎使用与依法善用相结合、纪律审查与监察调查相结合、监察执法与司法活动相结合、时间与质量相结合、办案与安全相结合。同时,在遵循总体思路的基础上,从严谨审慎把握留置措施的审批、规范统一制定留置措施执行标准、精准完善留置措施司法程序衔接、全面拓宽被留置人权利保障路径、健全完善留置措施的监督制约等五个方面提出了完善留置措施的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