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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刑法典突出对国防利益、军事利益的保护,将危害国防利益罪及军人违法职责罪纳入刑法典中。军人违反职责罪的这一立法角色转变可谓有得有失,众家莫衷一是。1997刑法的这一立法改革对我国刑事法的统一以及军事法作用更好的发挥功不可没,但无庸讳言,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规定的不尽如人意之处亦不在少数。本文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对军人违反职责罪及军人违反职责罪的刑法规定全面、系统的了解及分析,试图提出对军人违反职责罪立法完善有意义的微薄之见。全文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论,主要是对军人违反职责罪概念及构成、军事刑法立法模式、我国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立法沿革及现行军人违反职责罪立法存在的问题做基本概述。第二部分,军人违反职责罪主体立法之探析。从我国军人违反职责罪主体的概念入手,通过对军人违反职责罪主体的时间限定性、地域非限性特征的分析,诠释了军人违反职责罪主体之“特殊性”。进而分析了我国军人违反职责罪主体立法存在的不足:我国刑法关于“身份”之于共同犯罪理论的欠缺殃及到军人违反职责罪共同犯罪的认定;部属执行命令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及成建制地实施共同犯罪的认定在现行的刑法理论均遭解决上的窘境。另外,《刑法》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主体在军事单位犯罪、未成年人、台湾及国外军事军事人员实施犯罪问题的规制上均有失利,通过分析、借鉴域外经验,笔者提出了立法应当增加军事单位的犯罪规定、完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军人应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将台湾及外国军职人员纳入我国刑法军人违反职责罪主体范畴的建议。第三部分,军人违反职责罪刑罚立法缺陷及补正。首先阐述了军事处罚基本原则:“军法从严”原则、“战时、战场从严”原则、宽严相济原则。其次,对我国军人违反职责罪刑罚配置的特点进行了解析:不适用管制刑、罚金刑、资格刑等附加刑,而且死刑适用率高,同时还设立了富有军事刑罚特色的战时缓刑制度。最后,在分析我国军人违反职责罪刑罚特点以及考察、借鉴国外军事刑罚理论、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军人违反职责罪刑罚体系的一些建议,宽严相济的科学理念需要再深入,合理的改变刑结构,适应刑罚轻缓化趋势;丰富军事刑罚的种类;确认剥夺军衔刑的资格刑地位;军事刑罚的执行方法灵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