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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主体,是与人们息息相关的社会组织。充分享有自治权是公司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动力和源泉。2005年公司法(以下统称新《公司法》)的出台,赋予了公司自治更广阔的空间。但是,由于公司是社会中的一员,公司的经营行为和经营决策对其利益相关者产生着重大影响,如果任其恣意行使自治权,将对其他利益主体的权益造成损害。因此,公司自治必须具有一定的限度。然而,长期以来,人们对公司自治限度的研究成果仅仅局限在公司自治与国家干预的范畴之内,从其他角度的研究比较少,公司自治限度的研究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理论体系。理论上的缺失制约了实践中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公司自治权的充分行使。因此对公司自治限度问题进行理论研究对我国公司制度的完善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鉴于此,本文拟从公司自治限度的基本理论入手,透析其理论基础。通过对我国公司自治限度现状的分析,揭示出其存在的不足和缺陷。最后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提出我国公司自治限度的实现途径。文章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公司自治限度的基本理论。首先界定了公司自治以及公司自治限度的内涵;在肯定公司自治基础性地位的前提下,提出必须对公司自治进行一定的限制,并且通过公司自治与股东、消费者、劳动者、环境保护等各方利益关系的博弈得出了公司自治限度的合理性标准。最后详述了公司自治限度提高效率、保障公平、实现和谐、形成企业文化的现实意义。第二部分公司自治限度的理论基础。本章从国家干预理论、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保护利益相关者理论等多个层面对公司自治限度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进行了阐释与论证。第三部分我国公司自治限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首先对我国公司自治的现状进行了立法上的考察,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公司自治限度在股东诉权、公司人格否认、监督机制、社会责任、信息公开、公司文化、行业自律方面的不足。第四部分公司自治限度的实现途径。首先介绍了内部限度的完善,包括公司内部义务体系的构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监督机制的完善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完善。接着从公司文化的构建、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及行业自律机制的完善几个方面详述了公司自治限度的实现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