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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规定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是发明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创造性位于专利系统的核心地带,是“专利系统的最后看门人”。创造性的意义在于,既能够防止显而易见的、非实质性的发明享有垄断权,又能够使得真正对于现有技术有贡献的发明获得专利保护,从而促使发明人愿意公开其发明创造促进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大致介绍了专利审查、专利审查的标准、创造性的概念以及我国现在专利创造性概念及判断标准存在的问题,即我国专利法创造性概念比较严苛、专利创造性判断的主体与实际审查和判断专利创造性的主体存在差异以及我国专利创造性审查标准过于单一的问题。第二章介绍了美国专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专利创造性标准的确立、KSR案之前和之后的创造性判断标准的变化、KSR案对于美国专利创造性判断标准的影响、我国关于专利创造性判断标准以及专利复审委关于如何正确应用专利创造性判断的案子。第三章则简单介绍了我国专利创造性概念及判断标准与美国专利创造性概念及判断标准的异同。针对我国目前的专利法创造性概念及判断标准存在的问题,借鉴美国成熟的创造性概念以及判断经验以希望对我国的专利创造性概念及其判断标准有些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