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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12年《刑事诉讼法》(以下统称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顺应新形势下打击毒品犯罪的现实需要,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以下简称技侦材料),经过法院核实采纳,可直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继而经法院核实认定作为定案根据。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48条之规定,诉讼证据,就毒品犯罪案件而言,系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固定,能够证明毒品犯罪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而技侦材料在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实务中作为证据使用,主要是指作为定案根据加以使用。就技侦材料作为毒品犯罪案件定案根据使用指涉的内容,笔者认为,主要涵摄程序和实体两个层面:程序层面,集中体现在庭审质证程序上,而实体上,则包括技侦材料在毒品犯罪案件中作为定案根据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证明力的审查判断(包括作为定罪证据、量刑证据的应用),以及法院对证据的采纳。本文基于对技侦材料作为定案根据基本语义的理解,结合其在毒品犯罪案件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进行问题探讨。技侦材料作为证明毒品犯罪案件事实的有效补充,在侦查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广泛应用,但桎梏于我国立法体制和现实土壤,技侦材料作为定案根据在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实务中一直存在问题,致使技侦材料的应用步履维艰,争议不断。契合当前我国庭审实质化改革背景,本文试着从技侦材料作为定案根据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的实务使用出发,对其中涉及技侦材料作为定案根据的庭审质证方式、技侦材料作为定案根据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证明力的审查判断(包括作为定罪证据、量刑证据的应用),以及法院对证据的采纳进行一定的问题研究,重点阐述庭审阶段技侦材料作为定案根据的应用问题,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章:技侦措施的范围界定与技侦材料的审查问题。因技侦措施采取的不同,相应获取的技侦材料审查判断侧重点也不尽相同,于此,本部分重点对技侦措施在我国的应用进行一定的范围界定,认为包括通讯监听、秘密拍照及秘密录音录像、隐匿身份侦查(如诱惑侦查)、特情介入(如线人)、控制下交付等技术侦查手段,同时归纳技侦材料具有与其他证据材料不同的特点,并述及不同类型技侦材料审查判断的重点所在,以及揭露理论层面存在的问题。第二章:审判实务中技侦材料作为定案根据的应用现状考察。首先阐述了毒品犯罪的特征。毒品犯罪具有与其他类型刑事犯罪案件不同的特点,表现为毒品犯罪案件从侦查收集证据材料到最终法庭审理证据材料的使用都有其独特之处。同时通过统计新《刑事诉讼法》修订以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技侦材料在毒品犯罪一审案件中作为定案根据的应用情况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归纳言之,笔者认为,可分为程序与实体两个层面。程序层面,集中体现在技侦材料作为定案根据的庭审质证设计上,实体而言,则包括技侦材料作为定案根据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证明力的审查判断(作为定罪证据、量刑证据的应用),以及法院对证据的采纳与否等方面。第三章:技侦材料作为定案根据使用的完善建议。该部分顺应庭审实质化改革之势而动,结合我国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实务,分别从程序与实体层面展开论述。具体言之,包括明确技侦材料的使用范围、完善技侦材料现行质证方式,特别是对技侦材料作为定案根据的庭外核实程序进行了建构,明晰技侦材料作为定案根据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规范证明力的审查判断(包括作为定罪证据、量刑证据的应用),以及完善法院对证据的采纳规则,让法庭正义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