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论文题目是《论民事诉讼证据交换制度》,全文共包括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证据交换制度概述,具体论述了证据交换制度的含义,在我国证据交换是指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相互之间就其准备在法庭上使用的证据彼此互换,公平诉讼的制度。介绍了证据交换制度的模式类型;从证据交换的程序性功能和实体性功能两个方面论述了证据交换的功能价值,从而明确证据交换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第二部分为国外证据交换制度的设置。详细介绍了英美法系为代表的英美两国的证据开示制度;大陆法系为代表的法德两国的证据交换制度,并对二者进行了评析,即分析论述了二者的共同点,又明确了其不同点,以便为完善我国的证据交换制度提供借鉴。 第三部分为我国证据交换制度的发展,现状与反思。对于证据交换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本文提出大致可分三个阶段,即1998年以前在我国没有证据交换制度;1998年至2001年属证据交换制度初创阶段,2001年最高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基本确立了我国的证据交换制度。但该《规定》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反思,具体包括立法层面反思,法制环境层面反思及实务操作层面的反思。 第四部分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交换制度的确立与完善。共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论述,首先明确了证据交换制度的定位,即应确立为当事人之间进行的诉讼活动,应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证据交换制度应法定化、制度化;其次明确了证据交换的适用范围,提出应以程序的适用来确定证据交换的适用范围。即简易程序的证据交换依当事人申请,普通程序由法院直接组织证据交换;第三,证据交换方法的确定。提出应根据证据的种类确立证据交换方法;第四,论述了证据交换的司法主体的确定及地位,提出了设立法官助理并主持证据交换,目前暂由审理法官和书记员过渡;明确了证据交换中法官有释明权和自由裁量权。 第五部分论述了建立与完善证据交换制度的配套制度,具体包括建立制裁制度,针对证据交换中出现的种种妨碍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制裁办法,以确保证据交换的顺利进行;建立强制被告答辩制度,明确了既要规定被告强制答辩的内容,还要规定被告不答辩所产生的后果;建立当事人收集证据制度,为保证当事人收集证据应设置“强制调查令”制度;明确当事人及第三人拒绝提交证据的特权范围,建立国家信息公开制度及建立程序保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