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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承诺是指得到被害人的有效承诺后,行为人实施的侵害行为就能够阻却犯罪。我国刑法中关于正当化的违法阻却事由只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两种,并没有关于被害人承诺的明确规定,只是将其作为一种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所以,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往往对包含被害人承诺因素的案件处罚方式把握不准,故而不管是理论上还是实务上都有对其深入研究的价值。本文主要从被害人承诺的概述、被害人承诺的刑法效果、被害人承诺的特殊情形、被害人承诺的实践适用建议四个方面来研究。首先就要明确其本质,笔者总结了两大类学说观点并加以评析得出自己见解,认为刑法应当充分尊重个人的自主决定权。其次从承诺能力、主观、时间三个基本条件及利益范围、侵害程度两个限制条件的角度出发分析成立被害人承诺的要求。在这部分把基本问题厘清,为下文论述打好基础。其次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本文出发点是被害人的承诺有效性,落脚点是通过被害人承诺的刑法效果帮助行为人出罪或者减轻处罚,遂本文会在具体分析中以被害人、行为人两个角度来阐述观点。应当明确唯一能判断承诺有效性的是刑法本身而不是个人,在此基础上抽象的分析有无刑法效力将产生的不同刑法效果,论述个人具体法益的自由放弃,是如何导致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某种犯罪及刑罚轻重的。然后研究作出错误承诺时会产生何种刑法效果。被害人承诺错误属于被害人承诺的下位概念,是指不真实、不自愿的承诺表达,简单阐述如何认定承诺错误以及其理论依据,把被害人承诺错误的情况具体分为几种类型,逐一分析论述每个类型可能产生的刑法效果。理论研究最终都应落实到实践上。多数国家已经在刑法上明确规定被害人承诺原则,我国目前依法治国以人为本的背景说明被害人承诺适用化势在必行。本文会从国外的规定及我国适用环境出发,提出司法上实践的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