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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是,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实施状况来看,实践中对此条文的术语的理解,适用都有不少困惑。2013年1月本罪的司法解释也进入大众的视野。解释明确了认定标准,处罚原则等内容。这进一步的明确了本罪法律适用的标准,有效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让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不再是书面上的法律,而是进入生活中的法律。但是,《解释》的内容在某些问题上依然不足以解决实践和理论上的争议。就这些争议和问题,结合《刑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行政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与实践相结合的来进行理论分析,阐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劳动者的私人财产权,而并非劳动者基于劳动合同所相对的债权。财产权益不能等同于债权。次要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该罪的价值取向就是保护劳动者的劳动利益,维护他们的财产权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行为方式是典型的不作为犯罪。行为人有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够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不作为的行为方式是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本罪的认定标准除了司法解释规定的四款内容外,现实生活中行为人将实物财产从当地转往外地或隐藏起来,将自己的存款、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转到本人以外的其他账户中去等方式来实施转移或隐匿;行为人篡改应付与劳动者的薪资数额或者捏造虚假克扣工资理由,制造被扣罚薪资的虚假事实;行为人联合财务会计,篡改企业财务表报或者制造虚假帐目,使帐目亏空,给人以经营困难,公司面临倒闭,破产的境地来欺骗劳动者,以达到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目的;再如用人单位用假证据来伪造劳动者已经领取劳动报酬的工资条,收条,用假证据证明已经支付,对调查机关谎称已经支付劳动者报酬,是劳动者无理取闹;或者捏造债务债权纠纷作为无支付劳动报酬能力的借口,用投资失败,离婚无支付能力的借口从而来达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目的。政府责令支付是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此行政行为是启动司法刑事程序的启动程序。条文应当对于责令支付的期限有一个明确的时间限制,这样才能衔接好行政机关责令程序和司法机关刑事程序的启动。同一个条款中,“政府有关部门”的范围应当确定为社会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但是不包括法院和公安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包括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甚至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也是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在劳务派遣中,应该分情况讨论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分别或皆不履行支付报酬义务的情况,从而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在转包和非法分包中,发包方、承包方、转包、分包受让方都能成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加重情节的认定除了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节,还应当酌情考虑一下几个因素:1、拒不支付不劳动报酬的行为与结果应该符合刑法学上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2、劳动者的财产权,人身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3、劳动者的讨薪行为造成了社会公共秩序的混乱;4、引发的重大的群体性事件;5、损害事实给劳动者及其近亲属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本罪法定从宽情节的认定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拖欠劳动者报酬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二是是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劳动者的足额劳动报酬。三是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满足这些条件,才能表达了行为人真诚悔过的决心,以及给劳动者的经济上心理上的抚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