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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度的诞生,给人类带来了远超于工业革命所具有的影响力。随着该制度的不断发展与完善,股东与股东权也逐渐被人们认识,股东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为此,我国公司法也同其他国家公司立法一样,进行了多方面的规定。但是,在保护股东权方面,如何使制度上的公司法成为实践中的公司法,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股东诉权是股东权保护的重要方式,其中股东诉讼制度是股东权保护最基本、最直接的救济方式。股东诉讼制度包括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伴随经济的迅猛发展,投资者对股权保护的需求愈加迫切,但我国现有的股东诉讼制度还不尽完善,对股东直接诉讼的规定与研究远未达到臻善的程度。本文将从公司治理、股权结构以及资本多数决异化理论三个方面分析股东直接诉讼的法理依据,并进一步对股东直接诉讼进行类型化分析。除引言与结语外,本文由三个章节构成。第一章股东直接诉讼的含义及其法理基础。第一节主要介绍股东直接诉讼的概念与特征,并探讨股东直接诉讼与股东派生诉讼的区别,为理清股东直接诉讼的法理基础奠定基础。第二节首先从股东诉权理论出发,分别讨论股东直接诉讼实体法意义上诉权与程序法意义上诉权的产生依据。然后分析了我国公司的治理模式以及股权结构,提出我国大多数公司为集中性股权结构,公司内部治理难以有效地解决公司纠纷而需采用公司外部治理即法律规范的观点,并指出法律规范可以通过三种途径对公司纠纷进行预防与解决。最后笔者在详细分析了资本多数决原则异化的基础上,提出完善股东直接诉讼制度的建议。第二章股东直接诉讼的历史沿革与国外立法现状。第一节运用历史分析法与比较分析法分别对国内外股东直接诉讼的发展历程进行分析,对几个典型国家的股东直接诉讼制度的发展脉络加以梳理,以寻求我国该制度发展中的不足与完善建议。本章第二节运用辩证分析法和逻辑分析法对国外股东直接诉讼的立法现状加以归纳与总结,以供我国相关立法参考。第三章股东直接诉讼类型化分析。本章在综合考虑国外股东直接诉讼制度立法现状与我国公司立法现状的基础上,从股东直接诉讼的诉因、主体资格、诉讼时效规则以及诉讼费用担保规则四个方面对我国股东直接诉讼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第一节首先对我国公司司法实践中典型的几种股东直接诉讼类型加以界定,包括公司决议之诉、股东损害赔偿之诉、股东知情权之诉和公司解散之诉。然后分别分析了四类典型诉讼的诉因,并指出我国公司立法中对以上几种诉讼诉因规定的不足,进而提出创新性建议。本章第二节讨论了上述四类诉讼的当事人主体资格。依据股东直接诉讼保护中小股东的立法原则,重点分析了瑕疵出资股东、原股东、新股东以及隐名股东等“非常态”股东的主体资格。本章第三节和第四节分别探讨了股东直接诉讼中的诉讼时效规则和诉讼费用担保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