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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名是一种带有消极和贬损意味的分类范畴,污名现象普遍存在于人类社会之中。传统的污名研究倾向于将污名认为是一种不为公众接受的“特质/差异”的结果。然而,因意识到自我的失独者有许多理由把自己理解为贬义的、被排斥或不受欢迎的人,互动关系中的个人既可以依据任意特征污名他人,同样也可以找到任意理由获得污名体验,这就使得孤立地讨论污名的“特质/差异”很难取得实质性的研究突破。与以往研究有所不同,在研究的视角上,本研究充分考虑到人作为处在复杂社会关系中的个体,是一种具有主观能动意识的行为主体,为此,本研究试图将污名视为一种互动关系,并据此认为污名化的实质是这种“关系”参与到人们的互动过程中的一种产物。 对于研究对象的选择,考虑到失独人群的特殊遭遇本身包含着极其丰富的道德、情感、价值和文化等意涵,本研究认为,将失独人群作为研究的对象对于污名理论的研究具有很高的价值。通过对已有研究文献的理论梳理以及对Y县31名失独父母的深入观察和走访,本研究主要对理解污名实质的影响因素、失独人群的污名化过程及失独人群的污名化特征等三个问题进行了探讨和回应: 首先,对失独污名的理解至少应考虑到三个方面的影响:第一,群体中的被污名者对自身的污名身份和地位具有一致的认知,这种集体性意识会影响其对污名的认知和评价;第二,不同情境对被污名者社会身份的威胁程度取决于该因素在多大程度上使个体感知到自己可能会被贬抑或被歧视;第三,被污名者的个体性特征也会影响其对污名的感知和反应,尤其是个体对于污名的敏感性、社区归属感、群体认同感、个人的目标和动机等等都会影响他们对污名情境的认知和评价。因此,在特定的社会文化情境下,失独人群的污名化更多表现为失独者对自我身份的污名认同,继而引发外在的污名事实。 其次,对于失独人群的污名化过程,研究认为失独人群的污名化主要取决于他们与他人之间的互动关系。即是说,人们会依据失独人群的存在是否会造成威胁以及这种威胁的大小来决定是否承认对失独人群的污名化。因此,污名化的实质并非失独者自身的污名属性,而是对具有这种污名属性的失独者的污名,此其一;其二,污名的建构是个体与社会共谋的结果,即他人在对失独者赋以负向的身份意义的同时,失独者也在不断地进行消极的自我污名认同和自我污名想象;其三,特定场域特征、施加污名的不确定性以及高度同质性信息来源直接导致了失独人群的自我污名想象。 最后,相较于传统的污名逻辑,失独人群的污名化存在四个方面的变化:一是从“公众污名”到“自我污名”的转向;二是从“建构污名”到“想象污名”的转变;三是从“内隐污名”到“外显污名”的转换;四是从个体污名到集体污名的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