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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是国际上利用私人资本进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而采用的一种新型的投融资方式,具有融资能力强、自由资本少、投资收益有保障等众多优点,现已受到各国的高度重视和广泛采用。其初衷是将某些公共工程私有化,以解决政府资金不足问题。在国际上,BOT投资方式的出现可追溯到一百多年前,其雏形发端于19世纪后期的北美大陆,进入20世纪,各国的基础设施建设都主要由政府部门或公营企业承担,资金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拨款、发行债券以及向世界银行和各开发银行等机构申请主权贷款。然而进入80年代,现有的基础设施已不能满足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的需要,而经济危机、财政赤字、沉重债务负担等因素使政府的投资能力和对外借债能力大为减弱,只能转而寻求私营部门的资本来弥补资金的不足;同时国际上一些大财团因资本积累,急于加快资本周转和增值,追求利润最大化,一些国际承包公司和有经验的发展中国家开始探索通过有限追索权贷款以特许方式促进私人拥有和经营基础设施项目。于是在国际承包市场上产生和发展了这种带资承包方式。 我国BOT实践开始于80年代初,此后,更多的项目采用了这一方式。随着我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提出及2001年北京申办奥运会成功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多年夙愿的实现,大量的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显得极为紧迫,而为了减轻政府基础设施和公共工程预算资金的压力,并更好的引进技术和管理经验,采用BOT方式来完成这一大批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无疑是十分明智的选择。 BOT方式的有效运行涉及许多方面,这就需要不同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协调与一致,而我国一些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构成了BOT在我国发展的障碍。同时,我国目前调整BOT方式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尚未形成有利于BOT项目实施的较为完善的法律环境,不利于BOT项目的实施和发展。因而,对BOT方式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对与BOT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首先,文章对BOT方式的一般理论,尤其是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及其与其他投资方式的 F 飞 硕士学位论文 助诵示yM人SnR’S『门正m异同,作了较详尽的分析:在此基础上,文章第二部分对**T方式所涉及的核心文件一特许权协议的法律性质这一素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探讨,采纳了其应属于国内行政合同的观点。第三部分深入探讨了BOT方式中政府保证灼性质和范围,澄清了理论和实务界在此问题上存在的误解;第四部分在对我国有关现行立法进行分析后,提出了我国应制定专项的BOT立法的构想,并就立法中应注意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