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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作为一种新兴的投资方式,其以新兴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为投资对象的特征使其对一国经济的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因而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然而,创业投资自引入我国以来,在我国的发展状况却不容乐观,至今仍处于起步阶段。本文综合运用法学、经济学的理论,采用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对我国创业投资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提供一些建议和参考。 本文共分为三章。 第一章:创业投资概述。本章分为三节。分别介绍了创业投资的概念与发展、创业投资的特点以及在我国的发展状况等基本问题。 第二章:非组织制度化的创业投资。本章分为两节。主要通过对非组织制度化的创业投资即分散的个人投资和大公司的创业投资的分析指出这两种创业投资的重要性,并建议我国应当在完善创业投资发展环境的同时,制定一些优惠政策以有效的扶植和促进其发展。 第三章:组织制度化的创业投资。本章是本文的重点部分,共分为三节。主要讨论了组织制度化的创业投资即创业投资基金的两种形式: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和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 第一节主要介绍了创业投资基金的概念等基本问题,并分析了创业投资基金的优势。 第二节主要讨论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首先在比较公司型投资基金和契约型投资基金的基础上指出公司型投资基金更适合创业投资。并针对我国目前创业投资公司多以政府出资为主及《公司法》的许多条款并不适合创业投资公司的情况,建议制定有关创业投资基金的法律对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做出专门的法律规定,并从公司型基金的募集、管理模式、基金的当事人及独立董事制度、基金的设立、运作方面提出法律建议。 第三节主要讨论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在简单介绍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的基础上,从有限合伙的起源、独特的治理结构、灵活的制度安排和较低的运作成本四个方面论述了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的优势。并指出从《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来看我国目前关于有限合伙的全国性法律规定仍是一片空白,法律规定的欠缺严重阻碍了我国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因此,笔者建议修改《合伙企业法》增加关于有限合伙的规定或者是制定专门的《有限合伙企业法》,为有限合伙在我国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