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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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及说明义务是在双方缔结格式合同时应当予以注意的重要义务。这一义务旨在平衡合同双方对信息的知悉差,使得格式合同的接受方在完全了解合同内容后依据自身的真实意思选择是否对合同进行缔结。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仅在银行信用卡领域事关格式合同的诉讼纠纷数量已难以计数,但是相较于“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判决理由已被滥用的保险业,银行业的司法案例中被告方以未尽提示及说明义务进行答辩的情况却九牛一毛。理论界对于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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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及说明义务是在双方缔结格式合同时应当予以注意的重要义务。这一义务旨在平衡合同双方对信息的知悉差,使得格式合同的接受方在完全了解合同内容后依据自身的真实意思选择是否对合同进行缔结。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仅在银行信用卡领域事关格式合同的诉讼纠纷数量已难以计数,但是相较于“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判决理由已被滥用的保险业,银行业的司法案例中被告方以未尽提示及说明义务进行答辩的情况却九牛一毛。理论界对于银行业提示及说明义务的研究集中于发生盗刷后银行责任的认定,而因为商业银行具有收取复利、违约金的金融惯例,故较少对银行格式合同违约条款的提示及说明义务进行讨论。但是信用卡申领合同中的违约条款在性质上具有惩罚性,且银行信用卡的申领合同无疑是一种较为常见之格式合同,2021年5月生效的《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致力于解决实践中的矛盾,并要求银行对收取前述费用条款应尽提示及说明义务,如不进行深入研究难以真正唤起对这一问题的重视。信用卡使用领域常见违约行为,诉讼纠纷较为常见,围绕提示及说明义务的诉讼虽然总量不多,但是亦存在一定数量的案件素材,因此进行相关实证研究亦有素材支持。霍姆斯大法官曾言及,法律不过是对法院将要做什么的预测。通过对2021年5月25日至今涉及银行违约条款提示及说明义务相关的案例进行梳理,并总结法院对银行违约条款提示及说明义务履行认定的问题,同时在搜寻到的204件案例归纳总结得出的结论中发现,我国司法裁判中对信用卡违约条款提示说明义务认定存在非常明显的粗略化现象,表现为裁判过程中对提示义务过于关注格式合同重要内容的形式化要件,忽略格式合同提示行为是否对接受方发挥真正的效力。在说明义务履行判断上判断方式单一,以申领人所作知悉声明作为唯一的认定依据。更有法院仅以双方在领用合同上的签字作为提示及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不对提示及说明义务的履行进行深入的审查。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在银行格式合同领域由于案件事实简单、被告方答辩不积极、长期僵化的判决方式及在银行业纠纷中适用格式合同理论的思路未能广泛适用。随后结合我国和比较法上相关理论和立法背景,对如何消解信用卡提示说明义务司法认定粗略化提出了若干建议。本文的第一大章是导论,主要内容包括问题的提出、相关文献的综述以及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其中在问题的提出上,笔者对涉及违约条款提示及说明义务诉讼的典型案件进行研究,分别讨论典型案例粗略审查中法官的裁判思路,结合《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的制度背景发现了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的提示及说明义务认定“粗略化”的现状,并对具体的表征进行了论述。本文的第二大章首先对提示及说明义务相关的理论架构进行分析,从《民法典》基础性规定,讨论到证券、银行、保险业各自制度的构建过程,并对各类行业中共同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述。在第二小节中笔者重点在于讨论银行违约条款提示义务认定上的特有性质。此后结合理论界对提示及说明义务履行方式、判断标准等相关理论中产生的分歧进行讨论。本文的第三大章对收集案例的基本情况进行整理与分析,先对案例选取的规则进行简述,在第一小节中将案件基本的“答辩情况”、“答辩内容”、“提示方式”、“法律依据”、“判决情况”几类要素对案例一个初步的讨论与认定,并从中总结提炼出银行违约条款提示及说明义务的认定过程中存在判决结果差异化、提示义务认定粗糙化、说明义务认定简略化、法律适用不当化的几大问题,并在第二小节对最能影响提示及说明义务司法认定现状的问题--“提示说明义务认定的粗略化”开展讨论,笔者从五大类“提示方式”中粗略化的具体情形展开详细讨论,分析总结法院对提示及说明义务认定粗略化的表现和说理思路,并对于这种情况的存在提出质疑。本文的第四大章基于比较法上的理论经验,从我国台湾地区,日本,美国理论中选择较有意义的制度展开借鉴,为消解提示及说明义务认定中出现的粗略化问题提供思路。本文的最后一部分是结合前述内容,反思我国信用卡违约条款提示说明义务司法认定出现粗略化现象的原因。并从格式合同内容规制、格式合同缔结证据留存和格式合同提示及说明义务履行认定几大角度来对违约条款提示及说明义务认定的全流程进行完善,以期更好的完成维护合同接受方的正当权利,真正实现双方在平等了解合同内容的基础上缔结格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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