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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人身危险性进行专题研讨。通过界定人身危险性的概念,厘清人身危险性的表征要素,本文力求准确揭示人身危险性的定罪量刑地位,在分析人身危险性在现行刑法定罪量刑制度中的实然体现基础上,科学探析应然层面人身危险性的定罪量刑制度设置,以期对人身危险性的研究稍尽绵薄之力。全文共分五章。 导论部分,指出在规范刑法学中加强对人身危险性理论的系统研究,不仅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而且实践意义深远。 第一章,人身危险性的界定。本章通过了解人身危险性的历史渊源,考察刑法学范畴内人身危险性概念,论证刑法学范畴内人身危险性应界定为再犯可能性,即行为人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继而,将人身危险性与相关概念(如主观恶性、犯罪人格、社会危害性等)进行辨析,认为人身危险性不同于主观恶性、犯罪人格,是社会危害性的下位概念。 第二章,人身危险性的表征。本章通过考察关于刑法学范畴内人身危险性表征的诸种学说,并基于我国刑事审判量刑司法实证分析,总结出影响人身危险性的因素,加以判断、分析,主张人身危险性的表征体现为犯罪的具体行为以及犯罪人的主体状况和客观外在因素等一系列因素,其中,对于犯罪人的主体状况和客观外在因素,限定在与犯罪人犯罪行为相关的范畴内予以考虑,不进行全面考察。 第三章,人身危险性的定罪量刑地位。本章主要关涉人身危险性的定罪量刑价值、人身危险性的定罪量刑功能定位等议题。本文主张:1.应当肯定人身危险性的定罪量刑价值;2.人身危险性出罪功能说: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不能单独作为入罪的因素,但可以作为出罪的主要因素,即在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形式意义,但是行为的客观危害并不显著,特别是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显著轻微情形下,可以考虑对行为人作非罪化处理;3.人身危险性量刑功能双向性说:人身危险性在刑罚裁量中,具有从重和从轻、减轻方向的双向调节功能。 第四章,人身危险性在定罪量刑制度中的实然体现。本章从人身危险性出罪功能的理论分析、实例辨析,以及人身危险性立法设罪功能与司法定罪功能辨析等角度,论证实然层面上,人身危险性在定罪制度中主要体现为出罪功能。鉴于量刑情节对刑罚裁量具有重要意义,是决定宣告刑的客观根据,故而,人身危险性在量刑制度中的实然体现,主要着眼于考察人身危险性在量刑情节中的实然体现,包括考察人身危险性在法定量刑情节、司法解释规定的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影响法定刑升格的情节中的体现,并对与人身危险性程度相关的量刑情节予以辨析。 第五章,人身危险性在定罪量刑制度中的应然设置。本文主张,根据此前所作的界定,应然层面上,人身危险性在定罪制度中的设置主要体现为:人身危险性对事实意义上犯罪圈具有限缩作用;应然层面上,人身危险性在量刑制度中的设置主要体现为:在遵循量刑一般理论的必要规则与包容我国量刑实践的基本现实的基础上,深入探讨能够正确定位人身危险性的量刑原则一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