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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的模糊性是自然语言的一个固有属性,很早就引起中外学者的普遍关注。尽管法律语言以严谨著称,可是作为保护平等主体之间订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法其模糊性仍然不可避免。随着人们在经济交往活动中出现越来越多的跨国经济纠纷,对英语合同法的模糊限制语的研究显得尤其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法律,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保证交易安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我国与美国之间的经济往来日益增加,两国之间的合资企业也逐渐增多,由于合同模糊限制语的运用导致贸易纠纷的增加,这要求我们需要分析和研究中美两国合同法的相关内容。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的英译本和《美国合同法》(1981)的英语文本自建两个小型语料库,对比研究了模糊限制语在这两个语料库中的使用情况。本论文主要基于Hyland(1998)对模糊限制语的定义和分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英译本和《美国合同法》的英语文本为研究对象,运用软件CLAWS7对文本进行了词性标注,然后运用软件AntConc提取模糊限制语,以及利用SPSS分析差异的显著性,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对两个语料库中模糊限制语的使用进行了对比分析,旨在探索中美合同法文本中使用模糊限制语的整体数量、频率和类型分布情况,并根据模糊限制语在这两个语料库中使用情况的异同分析其形成差异的原因。研究结果显示:一、模糊限制语在《美国合同法》中出现的频率高于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频率。二、模糊限制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语料库和《美国合同法》语料库中的使用情况存在一些差异。在两个语料库中,每种类型的分布情况大体相似,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语料库中,认知情态动词和非词汇性模糊限制语的运用要高于《美国合同法》语料库。而在两个语料库中,认知形容词的出现频率最高,但认知动词、副词和名词出现频率相对很低。同时,本文从法律体系、语言因素和社会文化角度分析了模糊限制语在两个语料库中使用情况差异的形成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