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职务犯罪侦查权一直是检察改革的重点,如何合理配置职务犯罪侦查权,以及如何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是理论和实践部门都十分关注的问题,具有深刻的理论价值和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侦查权配置的基本理论研究、域外模式考察,分析了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模式的现实问题,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明确了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主体,并对职务犯罪侦查权实施过程中的领导体制、权力监督协同机制、一体化建设等问题进行了探究,旨在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前提下,选择合理的配置模式,提高对职务犯罪的打击效率。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的概述,首先,通过概念界定,总结了侦查权的本质特征:一是侦查权的主体只能是特定的侦查机关,应当具有合宪性;二是侦查权具体内容和行使必须严格依照法律;三是侦查权具有国家强制性;四是侦查权的目的是查明事实真相;其次,结合职务犯罪的特点,确立了职务犯罪侦查的价值取向:打击犯罪、保障人权、最大效益;最后,并归纳出了关于权利配置的独立、高效、制约性原则。第二部分是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的模式考察,首先,对域外的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模式进行了比较,通过合理性因素的挖掘,从中选择了理论上适合我国国情的配置模式,即检察机关模式,其次,针对我国的现行配置模式的特点进行了界定和评析,发现了可能的问题:我国虽然名义上是检察机关模式,但在实际运行中存在很大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两点:第一,存在名不副实的尴尬境地,具有重新确立的必要性;第二,对检察机关模式的理解过于狭隘,具有很大的变革空间。第三部分是目前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问题的具体展开,首先是由于地方对人财物的控制,使得检察系统的垂直领导遭到了虚化,检察领导体制的不独立也直接导致了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不独立;其次,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多头配置使得资源有限的检察机关捉襟见肘,也降低了指挥协调、合力侦破大案要案的能力;再次检察机关侦查措施不完善给职务犯罪侦查制造了障碍,侦查措施低效一方面影响案件本身,另一方面给纪委双规超法办案创造了空间,影响了领导体制的独立。第四部分是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的完善,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主要是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关于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的有关理念进行一定程度的移植,在遵循实际国情的情况下进行适用,同时,结合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职务犯罪侦查措施提出建议。整体思路是,从特别侦查权着手,强化检察机关办案手段,使得分散的侦查权从党政机关集中到检察机关;随着案源集中,加强线索管理平台的建设,同时整合内部机构,扩大规模,建立强大的指挥中心;通过专业化职能机构分工,将侦查职能从诉讼职能中与公诉和其他职能分离,最终形成独立的领导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