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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和租赁权可能共同存在于同一个不动产上,当抵押权人或者执行债权人为了收取贷款金额而拍卖不动产抵押物的时候,就会在抵押权人和租赁人之间产生不可避免的冲突。如何认识不动产抵押权和租赁权之间的法律关系对相关法学理论和实践的进步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由于中、韩两国社会制度的不同,同时两国也都有着特殊的国情,在处理不动产抵押权和租赁权的关系问题上有着一定的差异,随着现代租赁权物权化趋势的发展,不动产抵押权和租赁权的关系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问题,其中较为明显的是承租人权利的保护问题、抵押人与租赁人恶意串通损害抵押权人利益的问题。对不动产抵押权和租赁权关系的研究,可以帮助促进中国民事制度的完善和立法的进一步发展。 在处理不动产抵押权和租赁权的关系时,中、韩两国顺应历史发展趋势,都确立了“买卖不破租赁”制度,在给予抵押权人保护的基础上,又对处于弱势的承租人给予了特别的保护,这无疑是历史的一大进步。然而中国并没有实行严格的不动产租赁权登记制度,难免会出现抵押人与承租人恶意串通损害抵押权人的现象,这对于维持交易的安全,保障社会的稳定是不利的。韩国在处理不动产抵押权和租赁权关系的时候,大部分涉及到传贳权。传贳权制度是韩国特有的一项不动产租赁制度,它在处理不动产抵押权和租赁权的关系方面发挥这积极的作用。韩国除了在民事立法上对不动产抵押权和租赁权进行法律调整外,特别法《住宅赁贷借保护法》在处理不动产抵押权和租赁权的关系时也提供了强大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