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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既有终止刑事诉讼进程,使案件不能进入审判程序的程序性处分,也包含对当事人实体权益的决断,因此要求不起诉决定公正、合理、可接受。这种公正、合理、可接受不仅要求体现在不起诉决定过程中,更要求体现在不起诉决定书的释法说理过程中。增强不起诉决定书的释法说理是贯彻检务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制度的要求,是公平正义与和谐法治社会的要求。而现阶段的不起诉决定书的释法说理仍存在一些问题:案件事实简单堆砌,证据、法条简单罗列;释法说理缺乏逻辑性、针对性,不一定能让公众信服;未形成统一的释法说理机制,不同地区、层级的检察官释法说理水平、方式不一,释法说理的质量难以保障。解决这些问题,实现不起诉决定书释法说理合理性和可接受性的关键是将法律作为修辞的过程,增强不起诉决定书当事人、侦查机关、社会公众等听众的认同和共识,实现不起诉过程的平等对话,增进协商和讨论,转变检察官法律思维。新修辞学理论为转变检察官法律思维,增强不起诉决定书释法说理的合理性、可接受性提供了有益的进路。新修辞学理论探讨法律活动的实践命题,以听众的“认同度”“可接受性”作为考量裁判结论的合理性、正确性的标准之一,认为法律论证旨在增进听众对某一法律命题的认同和接受。这与我们倡导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相吻合,这种理念旨在增加人民群众对司法决定结果和过程的认同度,而佩雷尔曼对增强听众可接受性的研究契合我国司法实践的要求。论文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通过实证分析,探寻不起诉决定书释法说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寻找不起诉决定书说理方面存在的具体问题和共同问题,并寻找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第二部分,引进新修辞学理论,重点研究听众理论、论证前提和结论的共识、增强共识的途径和方法。佩雷尔曼的听众理论和共识理论是其法律论证理论的核心内容,是与不起诉决定书释法说理相结合的重要理论切入口。第三部分,探讨不起诉决定书释法说理中的修辞论证。首先,对该进路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其次,分析修辞论证在不起诉决定书释法说理中的运用。重点探讨不起诉决定书释法说理所针对的对象、新修辞学论式系统及其在不起诉决定书中的运用。再次,对不同类型的不起诉决定书释法说理的共识性问题和合理性问题进行分析。最后,探讨增强不起诉决定书释法说理的机制,从根本上改善不起诉决定书甚至包括其他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制度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