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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研究对象是犯罪客体。"犯罪的实质是什么,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这两个问题是犯罪论体系建构的基础,在某种意义上,犯罪论体系就是为了解答这两个问题而存在。我国的犯罪论体系移植自苏维埃时期的俄罗斯,但由于历史的原因,这种学术上的交流一度中断。俄罗斯的刑法学家对其创造的犯罪论体系进行了持续而深入地研究,并因此衍生了刑法理论的一个分支:定罪理论。在我国,近代刑法理论真正意义上的独立发展只有不到三十年的时间,因此,借鉴俄罗斯的刑法理论,对完善本国的犯罪论体系是不无裨益的。本文力图通过比较研究的方式,将我国刑法学理论中几个模糊不清的概念还原其本来含义,对传统的通说进行新的解读,找到其科学应用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通过对社会关系结构的分析,完善我国犯罪论体系。全文的核心命题是:犯罪客体是犯罪侵害的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具有如下的特性:它是存在于犯罪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基于特定社会生活产生的彼此之间的某种相互联系。犯罪人通过自己的行为破坏了这种社会关系,给社会生活造成了损害或者制造了威胁,从而形成犯罪。 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主要是对中俄两国犯罪客体理论的发展(历史)进行梳理。早期的俄罗斯在资产阶级时代才有了近代意义上的刑法理论,当时的欧洲启蒙思想以及德国刑法学理论对旧俄罗斯的刑法学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对犯罪本质的认识不可避免地呈现出多样化的态势,权利说、法益说、规范说等等理论相继出现。十月革命之后,苏维埃国家政权建立,这些理论随之成为批判的对象,政治生活对犯罪客体理论的发展起了巨大的影响,以阶级分析的方法研究犯罪这一社会现象在当时是占据主流的,随着中苏建交,尚未成熟的俄罗斯刑法理论传入我国。从六十年代起,苏维埃的刑法学者对犯罪客体理论进行了系统而全面地研究。在这一时期,无论是社会关系的概念、属性还是社会关系的结构、犯罪的形成机理等问题都受到了极大的关注,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努力,传统的命题才真正在理论上确立自己的主流地位。遗憾的是,随着苏联解体,既有的刑法理论再次成为批判的对象。相比之下,我国对犯罪客体理论的研究十分薄弱,虽然理论也是多元化,但很多既有的批判都是建立在对苏维埃刑法50年代的理论研究基础之上。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无论是中国还是俄罗斯,犯罪客体理论的基点实际上都是作为社会元素的社会个体:人(或者人的集合体)。 第二章对犯罪客体的含义做了新的解读,研究的视角是社会关系与法益以及"人"之间的关系。本章首先介绍了在俄罗斯新近崛起的一种理论:将"人"作为犯罪的客体。这种观点实际上源于旧俄罗斯时代的权利说。无论是在我国还是在俄罗斯,另外一种有力的学说是法益说,它与前一种理论具有同源性,而对法益的研究,俄罗斯的刑法学者更多是从它与社会关系的联系这一角度展开,新俄罗斯时期的刑法学者大部分回归了十月革命前的旧俄罗斯时代的法益理论,与此相比,我国的刑法学者更侧重于对这一概念本身含义的探求。在这一章中着重解决的问题是社会关系的起源、作为社会利益实现形式的社会关系具有怎样的基本属性;另外一个极为重要的内容是对社会关系的结构进行了研究,最终将社会关系确定为"犯罪人与受害人之间基于某种社会生活产生的特定联系",它由社会关系主体(犯罪人与受害人)、主体之间的联系以及主体的行为三个要素构成。 第三章研究的是犯罪客体的体系。首先解决的问题是犯罪客体的分类,在中俄两国的刑法理论中都有一般客体、同类客体与直接客体的划分,它的哲学依据是一般、特殊和个别之间的关系,但对三种客体的定义却显示出三者之间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故而本章对相关概念进行了新的阐释。第二个问题是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之间的关系,这是一个争议很大、研究也相对薄弱的课题,通过对社会关系的结构分析,将犯罪对象定义为具体的人或者物,在这一章对作为客体必要要素的受害人进行了初步分析,明晰了犯罪侵害的机理。 第四章研究了"社会危害性"这一概念,它是基于社会主义刑法学家将犯罪视为一种社会现象这一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的实质特征一度承载了政治评价和法律评价的双重功用,它与苏维埃刑事立法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在社会危害性理论产生的过程中,曾有很多学者主张:社会危害性只体现在犯罪构成的客体与客观方面,甚至有学者认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只由犯罪客体决定,针对这两种观点,本章将社会危害性的客观属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客观方面做了区分,并对社会危害性的决定要素(决定社会危害性是否存在)和评价要素(决定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进行了划分:决定社会危害性的要素包括五个:主体、一定的罪过、行为、客体,它们正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素。 第五章的研究内容是犯罪客体与犯罪构成。犯罪客体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在犯罪论体系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地位。通过对中俄两国刑法理论中关于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犯罪论体系的结构比较,可以发现,中俄两国的犯罪论体系建构的核心是犯罪构成、理论根基是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中的质量统一、内容与形式统一的原理。犯罪构成本身是一个理论模型,它的最大功用在于为定罪提供一种行之有效的判定依据。在犯罪客体的机能部分,除了对既有理论进行剖析外,侧重阐述了将受害人列入犯罪构成的形式必要性(由社会关系结构决定)及对刑法人权保护与社会防卫功能的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