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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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利必有救济”、“有侵害必有保护”。有行政权力的运行,就有权力被滥用的可能,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就有被侵犯的可能。所以必须完善行政法上的救济制度。当前我国正面临社会剧烈转型,激烈的行政纠纷频发,政府与民众间的矛盾尖锐,为缓解不断增加的社会压力,必须完善多元化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诉讼是人们实现正义的重要途径,但并非唯一途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由于其程序上的非正式性、合意性、多样化的运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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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利必有救济”、“有侵害必有保护”。有行政权力的运行,就有权力被滥用的可能,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就有被侵犯的可能。所以必须完善行政法上的救济制度。当前我国正面临社会剧烈转型,激烈的行政纠纷频发,政府与民众间的矛盾尖锐,为缓解不断增加的社会压力,必须完善多元化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诉讼是人们实现正义的重要途径,但并非唯一途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由于其程序上的非正式性、合意性、多样化的运营方式以及结果的互利性与平和性等特点,在扩大法律适用、化解纠纷等方面发挥着独特功能,是优化纠纷解决机制系统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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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我国在线交易额呈逐年快速增长的趋势,在线交易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在线交易不同于现实交易,其特殊性不仅表现在交易环境和手段的网络化上,还表现在在线交易主体的虚拟性上。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及其在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问题,严重制约着在线交易的发展,也使调整传统交易市场的法律受到巨大挑战。因此,通过电子认证的手段确认当事人相关信息、确认电子合同的有效性、明确交易主体责任从而保
“不利变更禁止原则”,在国外很多国家的行政复议制度中都有所体现,并且,实际适用该原则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是否应当引入该原则,行政法学者们产生了激烈的争议,最终,2007年《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第51条,确立了我国行政复议的“不利变更禁止原则”。该原则的确立,体现了“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精神,有利于更好的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有利于保障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控制日益
作为一类行政行为的总称,授益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人权益或者减免其义务的行政行为,而授益行政行为的撤回则是一种损益行政行为。如果不能很好地处理授益行政行为撤回中的各种问题,必将引起政府诚信度的降低。因此,对授益行政行为的撤回问题进行研究,可以为行政主体行使撤回权提供借鉴,并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更好地促进法治政府、诚信政府的建设。本文综合运用了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和价
20世纪70年代早期起,软法概念才广泛的出现在欧盟的公法著作中,并很快为欧洲法研究领域的人所借鉴。早期的软法案例包括联大关于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宣言以及依照国际政府间组织建立的正式行政程序的扩散并指导的行为。另一方面,由于权力资源日益稀缺,权力滥用的回报随之提高,权力寻租、权力腐败现象越来越严重,国家管理效率越来越不能令人满意。这两个方面的发展变化导致国家管理模式的变革愈来愈缓慢。在西方国家普遍兴起了
根据三权分立的理论以及人民主权原则的要求,立法权是专属于立法机关的一项权力,行政机关的职能只是执行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通过执行法律完成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需要国家来管理的事物越来越多,单一的立法机关的立法已经无法满足社会管理的需要。于是行政立法应运而生,行政立法以其立法时间短、形式灵活、程序简便等优点迅速适应了国家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进行有效管理的需要。然而由于行政机关的
随着被害人学的兴起和刑法现代化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在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已经成为学界和实践界的共识。然而在我国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条件下,应当建立一个怎样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能够与我国国情相契合,理论界和实践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本文拟对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概念界定、理论基础、补偿资金来源等目前争议较大的几个关系到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走向的关键问题加以探讨;通过对国外先
在以往的研究中,对公务员行为的规范,学者们往往是从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外部控制角度进行的,也的确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公务员的行为,促进了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但是,最近在行政法学界出现了新的声音,有学者看到了从外部控制行政权的被动性的弊端,从而把视线从外部控权转向了内部控权,即行政自制。笔者认为,对公务员行为进行规范,外部控制固然重要,但是,公务员毕竟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主体,外部控制往往
在房价连续上涨的背景下,小产权房的市场份额也不断的扩大,其带来的影响也越来越深。解决小产权房问题,是一场体制、政策和民生的艰难博弈,任何一刀切的解决办法,都是不现实的,也是危险的。特别是用拆除等方式解决小产权房问题,不仅会激化矛盾,也会造成极大的资源浪费。笔者认为,小产权房的实质性问题不在于能否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房子,而在于建成的这些房子的流转问题。流转包括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以及将房
本文首先弄清举证责任,明确举证责任分配一般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的区别,以及准确适用该规则的条件,为研究医疗侵权举证责任打下坚实理论基础。医疗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对于社会秩序的建立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深深影响每名社会成员的行为选择。我们应该看到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有利于公平合理的解决医疗纠纷;有利于保护患者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医院管理水平,改进服务质量;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但是我们也应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建立了行政侵权物质损害赔偿制度,这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然而,该法却没有规定行政侵权所导致的精神损害也给予赔偿,因此遭到法学界和司法界的批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以及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要求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修改,把精神损害赔偿纳入行政赔偿范围的呼声越来越高,行政侵权所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已成为社会热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