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救济中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之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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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利必有救济”、“有侵害必有保护”。有行政权力的运行,就有权力被滥用的可能,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就有被侵犯的可能。所以必须完善行政法上的救济制度。当前我国正面临社会剧烈转型,激烈的行政纠纷频发,政府与民众间的矛盾尖锐,为缓解不断增加的社会压力,必须完善多元化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诉讼是人们实现正义的重要途径,但并非唯一途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由于其程序上的非正式性、合意性、多样化的运营方式以及结果的互利性与平和性等特点,在扩大法律适用、化解纠纷等方面发挥着独特功能,是优化纠纷解决机制系统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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