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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新型竞争案件尤其是互联网广告屏蔽纠纷案件频发。此类案件对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以及市场竞争秩序等竞争法的法益均有影响,引发了实务界与理论界的广泛关注,已然成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不可忽视的一种类型。本文研究了互联网广告屏蔽行为的竞争法规制,试图找到互联网广告屏蔽行为竞争法规制的最优化路径。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互联网广告屏蔽行为竞争法规制的基本理论。互联网广告屏蔽行为是指与视频网站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使用技术手段,以浏览器、路由器等为载体,通过自主开发或他人开发的具有屏蔽功能的软件,对视频网站投放的广告进行屏蔽,使网络用户在观看视频时免受广告困扰的行为。互联网广告屏蔽行为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侵权的重复性以及竞争关系扩大化的法律特征。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以及市场竞争秩序是互联网广告屏蔽行为的竞争法法益。第二部分是互联网广告屏蔽行为竞争法规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互联网广告屏蔽纠纷案件频发,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权被侵害,然而《著作权法》与《侵权责任法》对互联网广告屏蔽行为的规制存在一些无法克服的障碍,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该行为的规制具有一定意义。“互联网专条”的设立与司法实践的可循先例为互联网广告屏蔽行为的竞争法规制提供了立法与司法层面的依据。第三部分对我国互联网广告屏蔽行为的竞争法规制提出了完善建议。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从“原则+具体认定”两个构成要素对该行为进行规制。原则选择上,应以利益衡量为原则。具体认定上,互联网广告屏蔽行为的主体应为“存在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主观为侵权的恶意,客观行为具有不正当性,损害结果指向视频网站经营者用户流量减少,损害结果与客观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互联网广告屏蔽软件的提供者应当承担责任。审判机关应当适用诉前禁令制度防止损害结果进一步扩大,合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并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增加违法成本。同时引入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形成对接,完善行政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