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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保险法》),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此次《保险法》修改的条款多达二百多条,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更注重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健全完善了保险经营规则,规范了保险业从业要求,更加突出了保险监管的职能,进一步明确了保险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更好地保护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同时也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在人身保险方面,对寿险公司的产品开发、经营管理以及相关业务流程等方面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本文以新旧《保险法》的条款对比为基础,结合了保险实务中遇到的种种问题,以新《保险法》的实施作为切入口,概括了新《保险法》的四大特点,分析了新《保险法》在保险合同订立、核保理赔、产品开发和经营监管等方面对人寿保险公司经营的影响,并从明确保险合同成立和效力、应对新增“不可抗辩条款”、加强新《保险法》下的理赔管理、规范保险员工的业务行为、完善寿险公司资金运用等方面提出了寿险公司的应对措施。
本文内容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导论,阐述了论文选题的背景及研究意义、有关《保险法》方面的研究综述、论文的研究方法及框架、论文的特色与存在的不足。
第二部分是新旧《保险法》的对比解读。第一节介绍了此次《保险法》修订的背景,分析了其修改的意义。第二节对寿险公司经营影响较为突出内容进行了新旧条款的详细对比分析。
第三部分是新《保险法》对寿险公司业务经营的影响。分四个方面进行了讨论:保险合同的订立、理赔的条件和程序、产品的定价与升级,以及保险公司经营监管的加强。这部分是第二章与第四章之间的过度,对于第二章中列出的八个方面的修订对寿险公司的影响进行了综合分析。同时为第四章寿险公司就这些变化应采取的顺应措施做了必要的铺垫。
第四部分是论文的重点,从六个方面论述了寿险公司对新《保险法》的顺应措施:明确保险合同的成立和效力、针对“不可抗辩”条款制定核保新规则、加强公司的理赔管理、保险产品的更新换代、规范保险员工的业务行为,以及寿险公司资金运用风险的管理。每个方面的研究都结合了寿险公司经营的实际状况,提出了可操作性的建议。
《保险法》是我国当前保险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也是寿险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法定文件。每一次《保险法》的修订和实施都对人身保险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次《保险法》的修订实施也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