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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乔某杰妨害作证案为例,重点围绕乔某杰诉讼诈骗行为定性进行探讨,针对分歧意见和不同观点逐一进行分析归纳,采用理论结合实际的研究方法,以法理分析指导具体案例,结合诉讼诈骗行为在刑法实践中的定性作出一定的思考,并充分论证诉讼诈骗与三角诈骗有着相同的犯罪结构,他们的行为方式相契合,都应当纳入诈骗罪的规制范畴,以期对诉讼诈骗行为的定性问题作出较为完整的评价。 论文包括引言共由五个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是引言,主要阐明所研究案例的目的意义、理论背景、学术内涵及实践价值等。 第二部分是案件的基本情况,主要介绍了案由、案情、分歧意见和争议焦点。简要回顾乔某杰诉讼诈骗案情,概括该案在定性方面产生的分歧,归纳出案件争议焦点。通过解析乔某杰的犯罪行为、犯罪目的、犯罪手段等犯罪构成要素,将整体犯罪过程予以呈现,有助于准确认定诉讼诈骗行为。 第三部分是关于本案争议焦点的法学理论分析。列举出了我国及域外国家刑法立法模式,重点分析刑法理论界关于诉讼诈骗案件定性问题的各种学说观点。同时,笔者对于通过提起虚假诉讼之行为的定罪量刑问题也阐释了个人观点。 第四部分是本案的分析与结论。通过比较伪造公文印章类犯罪与妨害司法秩序类犯罪以及诈骗罪三类型罪名联系与区别,从而对乔某杰诉讼诈骗行为的定罪和量刑进行分析,论证其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并得出结论,为司法实践中如何规制类似于乔某杰诉讼诈骗行为提供参考,从而实现对司法秩序与权威和公私财产的双重保护。 第五部分是本案的研究启示。笔者通过研究分析乔某杰案例,发现针对侵财型诉讼诈骗行为的刑法相关法条和司法解释在定罪处罚存在的一些不足,提出了个人修改完善建议。 本文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以理论指导案例,用案例验证理论,二者互为补充,相辅相成。希望对学术界及实务中规制诉讼诈骗行为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