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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中国之成为中国,离不开三大伟人。秦始皇成就了制度的中国;汉武帝成就了地理的中国;孔子则成就了文化的中国。 对于中国古代传统法的探求,则应该根据它置身于其中的文化类型和历史背景来把握。 从先秦时期至汉武帝以前,儒家思想文化只是诸子百家中众多流派的一种,直到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之后,儒家思想才逐渐居于正统地位,并为后世历代帝王所尊崇。儒术也就成为了统治之术。正所谓半部《论语》治天下。与其相关的法律制度无不受到儒家文化的影响。“出于礼则入于刑”,“德主而刑辅”,甚至“引春秋以决狱”,由此中国的古代法便浸染了浓厚的儒家文化色彩,至唐帝国时,形成了完备而独特的中国礼法文化。然而十九世纪末,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打破了中国历史的循环,中华法系在中华文明与西方文明的接触和碰撞中逐渐崩溃。西方工业国家的一系列民主法治观念,开始传入我国,从此中国法开始了痛苦的近现代化的历程。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至上、平等、公平、正义、司法独立等西方法治观念日益盛行并开始居于主导地位。但是儒家法律文化作为本土文化仍潜在影响着中国人的法律心理、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在社会生活中受到儒家文化影响的例子并不鲜见。 本文试图通过对古代儒法之争实质的分析,即关于法的作用和地位的分析,来揭示儒家的法律价值观。儒、法之争其实质只是“道器”之争和“工具理性”的批判,而不涉及法是什么等法的价值本身的评判。 儒家“重德轻法”的德治理论使中国传统法律和道德全面合二为一,“视法为禁”的“刑本主义”造成中国古代法的公法化和“私法文化”的缺失,对中国古代法的命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确切地讲,中国传统上并无“法治”的概念,谈及儒家法律文化必然涉及到法家思想与西方的法治观念,也正是在东、西方法律文化差异对比中,才能更好说明儒家法律文化的独特之处。儒家的“人治”与法家的“法治”都与现代意义上的“人治”、“法治”有根本的不同。儒家的“视法为器”的法律工具主义及“贤人政治”思想,形成了中国几千年来的人治主义传统。即使在强调依法治国当今中国,某些领导者仍视法为统治工具和暴力手段,由此导致对公民个人权利的漠视和司法权的长期弱化。 通过对儒家的“义利观”、“和谐观”和“无讼观”的分析,来探求儒家法律价值观形成背后的儒家文化的价值取向。儒家的“义利之辨” “君子小人之说”是儒家文化的标志之一。而由此形成的中国传统文化性格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中国商人的命运,和解释了中国私法不发达的源由。儒家义利观一定程度上仍对当今社会私营经济发展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儒家信仰“天人相通”的宇宙和谐观,力图创造一个一切合乎于自然的“和谐社会”,人与天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而礼仪教化则是实现秩序与和谐的最佳手段。法律是一种历史文化现象,我们古代法律,也如其他制度一样,服从于文化的根本要求。由此结合儒家的法律价值观,我们就不难理解古代中国的“法律道德化”和 “道德的法律化”,也就理解了孔子为何要“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和谐”“无讼”是实现“和谐”的前提条件,相反“讼”非但破坏了而且违反了“义”是小人之举。把“无讼”推向极致便是“贱讼”。中国“贱讼”的传统由来已久,在当今中国仍不乏其例。法律只不过是“必要的邪恶”,因而息讼、重调解便成了中国法律文化的一大特色。 儒家文化、儒家法律文化有他积极的历史价值,并且适合于中国的乡土社会。但随着清末西方列强的入侵,它的价值体系己经崩塌。对当今中国而言,固有的法文化的基本体系是腐朽的,要建设现代化法治国家,接受西方法制便是不可避免的。但是西方法的移植成功还得有它适合的土壤,即相应的法律文化。这样必然存在着外来文化与本土文化的法律文化冲突。 在中国近百年的“法律西化”过程中,对待中国传统儒家文化无疑存在过多的矫枉过正的现象,然而对本民族文化的抛弃,并没有给我们带来相应的辉煌,相反却是法律与文化的脱节,给国人带来巨大精神苦闷和导致信仰的虚无。法律改革的命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文化建设的成败。日本的法律移植的成功,并不是对传统文化的一概抛弃,而是形成 了“二元法律文化”。“法律的西化”并非简单到如“商品进出口”一般,它显然要适合中国人的“脾胃”,否则只会“水土不服”而难以生根。 中国未来法制根,显然只能根植于中西两大文化传统不发生根本的对抗 领域,绝不能非此即彼。中西合璧,才是法律移植的正确途径。 随着中国经济现代化,中国的法律建设也将走向现代化,在这巨大 的社会变革时期,如何看待(儒家文化)儒家法律文化,则是我们无法 逃避的课题。儒家文化曾经在缔造伟大的中华文明中居功甚伟,儒家文 化作为中国人所独有的文化情结,使他无法与历史文化进行割舍。中国 人在接受外来文明和相关的法律制度时,必然会用传统文化对他加以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