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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典对正当防卫制度的修改,特别是第20条第3款的增设,引起了学者们广泛的争议。对于该条款内涵的争议,学界主要存在两种主张,即无限防卫权和特殊防卫权。部分学者认为该条款是对无限防卫权的规定,并依此对其进行了批判。本文通过对无限防卫权的产生及内涵的分析以及对现行刑法典第20条第3款的立法意图和法条设计的思考,认为该款规定的并不是无限防卫权,而是特殊防卫权。特殊防卫权的称谓,符合立法意图,揭示了第20条三款之间的逻辑关系,是比较科学、合理的。从我国设立特殊防卫权的立法背景可知,我国的特殊防卫权制度是在合理的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的,其具有不同于一般防卫权的独特特征,即特殊防卫权在适用范围、保护对象等方面要求都较一般防卫权严格。特殊防卫权的设立究竟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也是学者们争议较多的问题,对此主要产生了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主张。大部分否定论者认为,刑法第20条第3款的增设,使得防卫权过度膨胀,损害了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会导致国家刑罚权的不恰当转嫁,甚至有破坏法治的危险。在对否定说的主要观点进行逐一分析批判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大部分否定论者的认识错误根源于对刑法第20条第3款的错误认识,即把该条款认定为对无限防卫权的确认,其对特殊防卫权的批判实际上是对无限防卫权的批判。在正确认识刑法第20条第3款涵的基础上,笔者认为,特殊防卫权制度的确立具有独特的立法价值,其在保障人权、实现刑法的公正价值、遏制犯罪等方面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当然,由于立法技术以及指导思想的问题,我国的特殊防卫制度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如用语不规范、词语涵义不明等,在司法适用中产生了一些争议。要保障特殊防卫权制度的正确适用,必须严格把握特殊防卫权适用的对象要件、时间要件和主观要件。对于实践中争议较多的“行凶”的涵义、“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等的涵义,笔者在分析各种观点的基础上,结合立法意图,提出了自己的认识。在文章的最后,笔者在合理的采纳各种完善特殊防卫权制度的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特殊防卫权制度的整体修改意见,包括明确各用语涵义、增加举证责任条款以及引进“撤退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