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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多年实践,现代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在我国取得了长足发展。现今有一批数量庞大且还在持续增长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的流转十分普遍。有流转就有纠纷,公司法虽然在实践中确立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独特规则,即根据其人合性和资合性的特点,在股权转让时力求平衡股东的财产权利和公司的稳定。但是应当看到,面对实践中出现的各种具体的股权转让纠纷,公司法稍显滞后与不足,特别是某些原则性的规定,在可操作性上难度大,有不同认识,是法院近些年来审判的热点和难点。为了应对上述问题,2005年《公司法》施行后经历过三次司法解释、一次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并在2013年底重新修订,这些对解决实际问题固然意义明显,然而任何一次修法都不可能一蹴而就,新法在解决问题的同时也将制造更多问题。因为公司法与经济活动方方面面紧密联系,而后者总是在发展变化中,立法难以做到事先精准的预测,滞后与漏洞很难避免,所以只能频繁修改以服务当下需要。本文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效力为题,全文除摘要和致谢外有引言、正文两个部分。引言部分,介绍了2014年新《公司法》施行后公司数量大幅增长的背景下,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法规涉及股权转让,包括要求税务部门加强股权转让企业、个人所得征税工作,强化企业信息公示义务和工商行政机关工商登记职责,以及国务院提出的建立多层次股权交易市场。这些政策说明,股权转让作为现今及往后常见的经济现象,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行政机关职能的加强将对股权转让的真实、透明、合规提出更高的要求,如何完善立法减少法律适用上的争议并有利于上述工作要求,本文认为还有待研究。在引言最后,本文也提出了一些小的感想,认为虽然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特征虽然需要坚守,但是每个有限公司人合的程度并不相同。无论是立法者还是法官都不是适合的商业判断者,所以不赞同立法强制划定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规范公司的行为如股权对外转让的法律规制。本文认为扩大公司自治并使之更具实际操作可能性是该努力的方向。正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背景介绍。讨论司法实践中股权对外转让纠纷的复杂现状,我国当前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法律规制,包括同意权制度、优先购买权制度、变更登记制度,以及上述制度在立法和实践中的不足之处。第二部分介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中效力的含义。认为“效力”既包括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也包括上述合同生效后的股权变动效力。其中前者是依法成立即生效,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而后者关于股权变动何时生效,本文认为公司内部的变更登记应作为股权变动的界点,工商变更登记产生的是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第三部分介绍一些常见的疑难问题,因为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人们对相关的股权转让效力多有争议。首先是股权转让主体瑕疵的问题,比如隐名出资的股权转让效力问题。本文认为,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应遵守他们之间合法的隐名出资协议,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公司如有异议应及时提出否则将视为默认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原则上工商登记应作为社会公众确定目标公司股东的依据,第三人可以只认可登记股东,但是股权交易双方都应该有审慎必要注意的义务,如第三人明知公司认可或默认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仍与名义股东交易的,本文认为是效力存在瑕疵的。另外,夫妻一方持股转让的效力,本文建议参考隐名出资的思路处理;其次是瑕疵出资的问题。本文认为,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后股东出资方式有变但履行出资义务不豁免,瑕疵出资不影响股东资格,并且应尽量维持合同效力;最后是关于违反公司法和章程规定条件转让股权的问题,就侵犯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效力,本文认为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所以不一定最终都是无效的,还要具体分析。而违反章程的股权转让,首先应判断章程本身是否有效,违反有效章程规定对外转让股权的应当无效。第四部分是根据前文的论述提出的一些完善建议。考虑到司法解释两到三年一部的频率,公司法的变动不可谓不频繁。所以在立法理念上或可以遵循一定的原则,如效率和交易安全为立法指引,立法体现股权转让效力的原则性评价标准等;在具体制度上,应改变立法简单化的模式,填补法律漏洞,减少来自法律适用上的争议,对司法实践大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