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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国内社会纠纷矛盾有增无减的情况,虽然公民的法律意识有所提高,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但诉讼后当事人因为判决不服而进行信访和申诉的也居高不下,给各级法院产生巨大压力。最高人民法院为了从根本上降低信访率和申诉率、避免缠诉,同时也为了方便民众针对有疑惑的裁判结果进行救济,自2005年率先提出了判后答疑制度,虽然目前推行判后答疑试行工作并未具体针对具体诉讼领域,但就当前全国大部分法院的试行结果看,都主要集中在民事领域,很多法院甚至就不区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积极推动下也陆续试行判后答疑制度,特别是在民事诉讼范围内应用更为广泛。民事判后答疑制度的试行同其他司法改革措施一样在各地法院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和争议,各方面的意见莫衷一是。本文通过具体案例引出判后答疑制度后,对判后答疑有了初步了解,紧随其后阐述其概念具体介绍民事判后答疑制度,从概念中分析出民事判后答疑应包含的具体内容和制度特征。我们知道任何一项制度都不是凭空产生的,都有其存在的基础,民事判后答疑制度的试行同样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虽然目前民事判后答疑制度的试行还不能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当初的预期效果,有其自身的不足和缺点,但毋容置疑,新司法措施的推行无疑不给死沉的司法制度注入了一潭活水,单从实践效果来看,民事判后答疑制度确实减少了涉诉信访,也缓解了诉讼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纠纷和矛盾,仔细分析和权衡其利弊,民事判后答疑制度仍旧值得继续推行,所以,应当构建一个民事判后答疑制度完整体系。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通过案例引出判后答疑,并提出问题:为何推行民事判后答疑制度?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推行判后答疑制度是因为当今国内民事诉讼范围内的高信访率和高申诉率。第二部分则主要针对民事判后答疑制度本身,针对国内对判后答疑的理解对民事判后答疑的概念进行了概括,并具体分析和介绍了制度应包含的内容和非程序性、灵活性、有限性及有责性方面的特征。文章的第三部分则分析民事判后答疑制度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制度层面、诉讼结构及法理精神方面阐明了判后答疑制度实施的必要性,而从法理层面看此项制度,无疑不是公开审判、依法监督、公民知情权及法官义务的应有之措。而从当前的司法需求以及判后答疑制度实施的实际功效可以看出,这项新制度有实施的可行性。第四部分阐述了目前我国法律仍未明文规定判后答疑制度,并且在司法适用中也面临困境,如容易导致诉累,法官在答疑中素质参差不齐、对答疑方式和策略有争议、对答疑结果效力未定等等,但是,迫于司法现状的需要,民事判后答疑应运而生,其产生即使非情理之中,但也非意料之外。在司法制度改革过程中,要铸就公平、公正及司法权威的在人民心目中的理想境界,不可能一蹴而就,因而,判后答疑是目前能解决高信访率、高上诉率及高申诉率的最接近现实的途径,我们不应从理论层面去盲目否定民事判后答疑制度,相反,我们要尊重客观现实的选择,从理论上对民事判后答疑制度进行准确定位,构建和不断完善民事范围内的判后答疑。到目前为止,最高人民法院仍未明确颁布一套统一性规范,致使全国范围内试行的法院在具体落实制度上存在差异,所以,当前的主要任务就是构建关于民事范围内的判后答疑体系,并不断完善。本文第五部分主要从总体规范和具体程序两个方面进行构建判后答疑制度,总体规范主要分析了制度性质和应坚持的三大原则,同时,具体分析了民事判后答疑制度关于启动、主体、范围、时间、次数、部门、责任、处理六个具体程序,以探究如何将判后答疑制度落到实处并将其效果发挥至最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