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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司法公正,这不仅需要优秀和健全的司法体制,同时要有一个高素质、高效率的司法群体。社会对公正的期许很大程度上寄寓法官,在某种意义上,法官已成为法律和正义的化身。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的实现离不开人的因素。然而一个良好的制度只能约束法官的外在行为,却无法规范法官的内心世界,只有外部制度建设与内部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同步,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的目标。因此说,培养法官的职业道德,是维系司法公正的基础 本文认为在现阶段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是很高、司法环境还不理想的情况下,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具有很大的必要。作者认为法官职业道德离不开以下四个因素:法官要有坚定的法律信仰,法官应有独立人格,法官应有公正司法的意识,法官应具有高度的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然而我国法官职业道德长期以来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因此,现状并不容乐观。之所以形成这样的局势,主要有四方面原因:一是长期以来对法官行政化管理体制与法官任免制度决定了法官无法只服从法律;二是法官职业尚不成熟,职业道德基础薄弱;三是职业道德标准偏低,其他约束机制唱主角;四是法官职业群体来源不一,部分法官个人素养缺乏。要培养良好的法官职业道德,应当从提高法官道德认识,确立法官道德信念,陶冶法官道德情感、锻炼法官道德意志,养成法官道德习惯五个方面加以改进。 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日益重要,要想从根本上加快职业道德建设,就必须对影响法官职业道德的因素进行深入分析。作者认为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法官职业道德的发展必然受到社会发展状况的制约:司法体系在权力结构中的地位不同,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也有所不同;除此外本文还认为公民的法律素质、法官的整体素质、法院体制建设、诉讼模式、法官保障制度及法官职业的形成方式等方面都对法官职业道德的形成有深远影响。 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要吸收借鉴国内外长期以来优秀的法律文化、司法经验:要加强司法体制建设,建立一个真正独立的司法体制:要让道德对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