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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市场经济主体按照意思自治原则从事交易活动,合同订立、合同履行至合同解除整个合同交易过程均需要将意思自治原则贯穿其中。虽然合同法的基本理念是促进市场交易,提高市场效率,但是,市场交易主体千差万别,各方利益诉求多样,交易环境也会不时发生变化。当实际情况不能满足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时,解除合同就成为当事人保障利益的选择。因此需合理设计合同解除权行使制度,保障和规范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自由。本文通过整理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存在的合同解除权的基本法律规定,梳理合同解除制度运行的基本路径,分析我国合同解除制度在法律规定及其具体适用过程中存在的基本问题,并通过对比相关国家和地区的解除权行使制度,力图为规范与完善解除权行使制度提供思路。 首先,本文在第二章与第三章介绍了解除权的基本性质,并根据其性质着重论述解除权行使的基本条件。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该权利性质决定了当事人行使解除权需要有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的基础是需要具备解除权行使的条件,这种条件可以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亦可以是法律的规定。在实务当中,法院在审理解除权纠纷时,是否应当将解除条件的存在与否作为受理案件的前提,本文通过分析认为,解除条件是解除合同的必要前提,不能因解除权异议期间经过而否认解除条件的必要性。 其次,在具备合同解除条件的基础上,如何规范解除权行使的方式需要着重考虑,本文在第四章通过介绍世界范围内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各种解除权行使方式的特点,结合我国实务领域存在的观点,提出解除权行使程序的基本立场。当事人以通知或者诉讼方式表达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时,需要遵循特定的规则,未经通知相对人而径直以诉讼方式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行为应当予以认可,在此基础上需要合理确定解除合同的时间点。 最后,任何权利的行使均应当有所限制,解除权也不例外。本文第五章主要介绍解除权行使的限制性规定,提出限制解除权行使的具体制度设计。解除权的性质决定了需要给予解除权人相应的限制,规范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行为。这种限制体现在赋予相对人异议权、解除权行使时间限制、不行权限制等,唯有如此才能保证合同当事人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