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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是最能体现人权保障的宪法原则的诉讼权利之一,禁止强迫公民自证其罪也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50条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该规定也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之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既是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也是真正实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防止刑讯逼供,维护司法公正的现实需要,它的最终目的是在惩罚犯罪的同时更好地尊重和保障人权。该原则对于完善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保障人权、衔接国际准则等都有重要的意义。但遗憾的是,我国刑诉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该项权利的义务,而实践中,大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知晓该权利的存在,因而不能实际享有该权利。这样一来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形同虚设,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立法初衷与目的也就难以实现。为了保障一切受刑事追诉之人平等地享有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最大的程度地保障人权,刑诉法应当规定司法机关对此项权利的告知制度,即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都应当履行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的义务。本文对权利告知进行了探讨与分析,从总结与分析两大法系国家法律制度中有关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或沉默权的相关立法实践入手,以便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相关权利告知制度提供借鉴和帮助,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权利告知程序的现状、原因分析以及建立权利告知程序的必要性,提出建立与完善我国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利的制度的建议,从而真正实现对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之目的。 本文除前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问题的产生——以刑诉法的修改为背景。本章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进行了初步介绍,分析了我国新刑诉法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积极意义,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问题即缺少权利告知的规定,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利缺乏制度保障。 第二章权利告知之基本法理。本章对权利告知的概念、基本性质、理论基础以及价值意义进行了探析,阐明了权利告知的基本理论问题。 第三章告知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利的立法与借鉴。本章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关于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以及相关此项权利的告知规则的立法进行了总结分析,以便为我国相关制度的立法完善提供借鉴。 第四章我国告知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利之立法分析。本章分析了我国刑诉法未确立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利告知规则的原因,提出了建立权利告知规则的必要性以及权利告知制度构建的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