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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预防,是指民事纠纷发生前或者形成过程中,由特定的主体采取相关的手段或者措施,对之予以介入干预,从而根本避免纠纷的发生或者阻止纠纷最终形成的法律行为与制度。由于民事纠纷是不断向前发展的,因此民事纠纷预防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萌发时期的民事纠纷预防,交涉、僵持时期的民事纠纷预防,缓和消除或恶化形成时期的民事纠纷预防。民事纠纷预防贯穿于纠纷发展的始终,从纠纷的萌芽阶段直至单个纠纷发展成熟,都有预防的空间。我们不能将目光只局限于纠纷出现之前的阶段,还应当统筹全局,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预防各类纠纷的发生。全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民事纠纷预防概述”主要分析了民事纠纷的概念、民事纠纷发生的原因、现代社会民事纠纷所呈现出的特点、民事纠纷预防的概念、理论基础、主体、途径以及民事纠纷预防的条件等内容,重点指出纠纷发生的原因有物质利益有限和分配程序的不公、社会观念的差异和社会的变异,认为现代社会的民事纠纷纠纷呈现出类型化、多元化、复杂化和群体化特点,而纠纷预防的条件包括政治条件、社会条件、经济条件和法律条件四种。第二章“纠纷预防的指导方针和总体对策”主要结合现代社会民事纠纷所呈现出的特点提出进行民事纠纷预防应当遵循的指导方针,重点分析了纠纷预防的总体上采取的对策。这些指导方针包括要结合各类纠纷的特点加以预防,要根据本国的实际进行纠纷的预防,要充分利用既有的制度预防纠纷,要善于借鉴国外的经验。纠纷预防的总体上对策是:第一,完善社会主义立法,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第二,以治促防;第三,主体应积极能动的预防纠纷;第四,各机关要协调合作地预防纠纷。第三章“以公证、非讼程序为中心的民事纠纷预防制度的发展完善”是在纠纷预防的指导方针和总体对策的指导下,讨论了公证、非讼程序这两种可以有效预防纠纷的制度,主要对这两种制度的基本情况、预防纠纷的原理以及在我国的现状和不足作了分析,并提出了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