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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族是海南最早的居民,史料记载显示,大约3000年前,黎族先民就从广东、广西以及越南北部地区泛舟渡海先后到达海南岛,成为大规模开发海南岛的人类群体。同其他少数民族一样,在热带海岛封闭的生活环境里,黎族人民以自己特有的习俗习惯维持着族内秩序,当封建统治者将其统治力延伸到海南岛及其黎族地区以后,黎族习惯被国家认可,成为习惯法,并融入中华法系,在黎族地区发挥着仅次于国家法的调整作用。因此,黎族习惯法是中华法制文明的组成部分,对黎族习惯法的挖掘、整理与研究,发现黎族习惯法的内在价值,可以进一步丰富中华法文化的内涵,发展中华法文化。研究黎族习惯法,不仅有助于民族大家庭的团结,而且总结黎族习惯法的发展规律也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黎族习惯法涉及到法学、民族学、人类社会学、历史学等多个学科领域,遵循“从自治秩序到统一法律秩序的变迁”这一研究思路,综合运用法学、民族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多学科的研究方法,通过对黎族习惯法语境下的秩序及其变迁的研究,揭示黎族习惯法的内在发展规律。黎族独特的社会环境为习惯法的形成和发挥实效创造了条件。对自然现象的不解产生了对鬼神的敬畏和禁忌,神灵崇拜和传统禁忌,是黎族习惯法产生的观念基础;原始的生产力水平使黎民的共处与合作成为必然,以血缘和地缘为媒介,形成了家庭、合亩、村、峒各个层次的紧密型的社会组织单位,血缘氏族中的长者主导着黎人的生产、生活和宗教活动。围绕着长老权威,依据最初的禁忌和神灵信仰,黎族人民在生活中创造了稳定的自治性秩序,在这种秩序中习惯法逐渐形成,并使得原有的社会秩序更加稳定。任何法律制度的产生都有一个共同的规律,就是法律制度的产生首先是从婚姻家庭制度开始的。玩隆闺、不落夫家、舅公为大,是黎族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制度的集中体现;合亩共耕、平均分配、家庭消费的合亩制在黎族社会长期存在,黎民的财产以先占和亩内分配的方式取得;在民商事交往中,黎族人通过无偿和无期限的借贷帮助族人度过生活难关,通过以物换物的方式,从汉人处换取自己需要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刻木为契、结绳记事的契约形式,彰显了黎族人民在民事交往中诚实守信的契约观。在公共秩序方面,宗教禁忌使黎人产生了对神灵的敬畏,进而形成了对公共秩序的遵守义务,插星、不偷不贪、共同劳动与互助,表明了黎人不取非份之财、平等互助的习惯法准则。自治秩序中的黎族习惯法,从本族生命的延续和种族的繁衍需要出发,对个体利益关注较少,其目的是全族的共同秩序,个体的满足是通过群体的满足来实现的。尽管从汉代开始,中央政府不断对海南进行征剿,但在统治策略上仍注意因俗而治,客观上较好地维护了黎族习惯法的传统。但宋之后,中央集权得到了加强,黎族社会的管理制度逐渐被统一化,社会基础发生了变化,促使黎族习惯法传统加速向中央统一的法律秩序方向演变。中央政府任用土官、因俗而治的羁縻政策,一方面保留了部分黎族社会传统的习惯法秩序,另一方面又对不符合统治需要的习惯法进行改造,使之与国家统一法律相一致,中央法律与黎族习惯法共同构成了黎区的法律体系。从宋以降,以血缘为主的村峒逐渐变成了基层行政组织,传统权威者黎头、长老演变成中央授权的地方官吏,财产私有意识加强,规范的书面契约被引入到黎区的土地买卖、租赁、典当和借贷等交易中,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制度受到了封建宗法伦理的冲击。秩序是黎族社会存续的基础,黎族习惯法把社会秩序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以内,当其确立的秩序受到破坏时,就施以相应的惩罚机制。在黎族习惯法秩序中,一般的民事纠纷,如夫妻矛盾、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甚至是村与村之间的矛盾,均可通过面对面的协商解决,通奸、偷盗、人身伤害等,除给予行为人人身、名誉等惩罚外,还要进行民事赔偿,赔偿的财产除补偿被害人外,其余的由族人共同享用。为维护基本生存需要,黎族习惯法强调财产补偿,重视秩序的恢复。在统一法律秩序下,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得到了传承与改造,传统权威黎头、峒首仍是习惯法的执行者,处理纠纷的方式仍然以公议、协商为主,为了村峒利益的责任连带与械斗仍时常发生。所不同的是,当土官处理不了时才告之官府,明显愚昧残酷的处罚陋俗被严明限制了,黎族习惯法秩序的维护与恢复机制,在法律融合中得到了改进与完善。在中央政权逐步实现对黎族地区的统治与管理过程中,黎族习惯法实现了与华夏族制定法的融合,这一融合,既是华夏族法制的先进性、包容性和融合性使然,也是黎族自身发展的需要,在中华法系的大家庭里,黎族习惯法得到了发展与进步。团体主义、平等互助、诚实守信、本份主义是黎族习惯法的基本特征,而这也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征。重视并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的习惯法态度,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团结互助、诚实守信与本分主义的秩序价值,以心灵恐惧、名誉毁损、财产损失、公开与公正程序、以及通过共享惩罚物的间接警示与教育的秩序维护与恢复方法,等等,是其多年形成的、有助于黎族内部和谐与团结的规范,尽管其中有些带有原始性,但却得到了一体遵行,这是值得我们尊重的,因为,正是绚丽多元的民族法文化构成了一体化的中华法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