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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移除规则”与“红旗规则”均是著作权法领域认定网络环境中间接侵权的法律规则。正是由于其与著作权的特性相契合,所以在其网络著作权领域的适用非常经济和高效。由于在著作权领域的成功适用,“通知-移除规则”与“红旗规则”也被逐步引入我国的网络商标领域。但是,由于商标权与著作权在性质和特征上的差异,“通知-移除规则”与“红旗规则”并不能在网络商标侵权领域发挥理想的效用,尤其是“通知-移除规则”的适用并无法达到制度设计之初的期待。目前,我国网络交易平台商标侵权泛滥,也与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有一定的关系。本文试图从我国网络交易平台商标侵权的现状入手进行分析,继而比较“通知-移除规则”与“红旗规则”在网络商标侵权与著作权侵权中适用的差异,从而找出“通知-移除规则”与“红旗规则”的起效前提及失效原因。最后,在上述基础上,借鉴国外案例并提出设想,对我国网络交易平台商标侵权的法律规制提出初步的完善意见和建议。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首先介绍了网络交易平台的定性和法律地位,从而分析其在网络商标侵权中所处的位置和可能承担的责任;同时明确“通知-移除规则”及“红旗规则”已经引入我国网络商标领域的立法现状。第二章就“通知-移除规则”在网络商标领域无法起效的根本原因给予深度的解析。首先分析了该规则在著作权领域得以发挥功能的前提条件,继而通过对网络商标侵权的复杂性、举证成本等诸多方面的综合分析,揭示“通知-移除规则”无法发挥其作用的根本原因。第三章就“红旗规则”在网络商标领域的失效进行了分析,在结构上与第二章对仗,采用的论证逻辑也相似。第四章在前三章的基础上,分析网络交易平台仅仅承担注意义务不足以应对目前严重的网络交易平台商标侵权问题,进一步指出引入审查义务的必要性。同时对审查义务的范围进行了限制,并辅以配套措施,以求制度设计更加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