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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制度是一项既可以实现国有控股经济退出,又可以将企业财富在员工中得以分配、使得员工的命运与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捆绑在一起的有效机制。制度虽好,但从企业自身发展角度来看,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困难重重,为此应具有前瞻性,明确目的,科学制定员工持股方案。特别是对于任何一个推行员工持股的企业,都需要制定可行的退出机制,能够对员工所持股权在退出公司时得到有效转让和兑现。从我国当前员工持股退出制度建设的实践来看,尽管《公司法》并没有对员工持股制度单独规定,但国家有关部委、各省市负责部门以及一些行业规范都有关于持股员工管理的规定,员工持股退出制度也属于其中一个部分。然而这些现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无论在总体原则还是在具体操作方面都存在着些许不足或失当。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也曾尝试过员工持股制度,后来由于产生诸多不良效果,员工持股的结果最终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导致定向募集公司职工股和社会募集公司职工股因开放式的退出制度被取消和禁止。而现行的公司制企业员工股也因规则分散、适用冲突、操作不规范而引发司法冲突和现实中的利益矛盾,暴露出来的问题也让很多企业对员工持股制度望而却步。究其原因,一些企业对股东资格、股权流动、股权退出等管理规则的制定缺少前瞻性,导致原本制度的激励约束失效,甚至实施方案影响到企业的正常发展。因此,本文通过对我国员工持股退出当中的理论和司法纠纷进行分析研究,着重专注员工持股退出制度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如事先约定股权流转管理的效力,入股员工退出公司股权价格的兑现标准等等……得出在尊重公司自治的层面,员工所持股份可以在一定条件和一定范围内通过规范的运作程序转让和兑现的结论。其次,为符合实际操作,也需针对不同企业类型设置灵活的员工持股退出方案。同时在对域外员工持股退出制度进行考察比较后,本文对员工持股退出事项应结合自治与限制手段、从协调法律与行业规定等方面提出了构建我国员工持股退出制度的对策,以期完善适合我国实际的员工持股退出制度,使我国员工持股制度的运行体系更加现实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