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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作为一种腐败犯罪,严重危及社会与政治稳定。为了巩固政权、维护统治,历代统治者无不十分重视对贪污犯罪的惩治。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性质决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及相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必须始终廉洁奉公,所以,我国一直强调对贪污罪的打击。但是,目前贪污犯罪的形势依然严峻,这不得不引起刑法学界对贪污罪的理论与实践、立法与司法问题的深深思索。近些年来,我国有关贪污罪的研究成果丰硕,但仍有诸多问题尚无定论。如,贪污行为方式、贪污数额以及共同贪污等问题的认定,还未达成共识。同时,我国目前的贪污立法与我国司法实践的需要相比,也还存在着相当大的缺陷和不足。 基于以上考虑,本文试图在吸收国内已有的理论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和相关的司法解释,运用比较和实证的分析方法,对贪污犯罪进行了初步探讨,以期有助于立法的完善和反贪实践的推进。 本文共分六个部分,约三万五千字。 第一部分:贪污对象探讨。本部分主要是针对认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公共财产的传统观点,通过对《刑法》中贪污罪的相关条文进行分析、总结和概括,指出,贪污罪的对象既包括国有财产,又包括非国有财产,既包括有形财物,也包括无形财产。最终得出“贪污罪的对象是行为人本单位的财产”这一较为全面的结论。 第二部分:贪污主体探讨。本部分从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有单位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两个方面进行研究和探讨。通过对国家工作人员本质特征,即“从事公务”的分析,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准国家工作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本身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由于其特殊的职业性质及出于对国有财产的保护,使其具备了构成贪污罪的主体资格。 第三部分:贪污行为探讨。本部分分别从“利用职务便利”的含义和贪污行为手段两方面展开论述。认为,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直接利用本人职务上的权力和职责范围内的方便条件。同时,对贪污罪之侵吞、窃取、骗取三种行为方式的含义和表现形式进行了较深入的论述,并在其相互之间加以比较区别。 第四部分:贪污数额探讨。本部分从现行《刑法》关于贪污数额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