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之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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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于法国的行政法,至今经历了数百年的风雨洗礼,虽不可与民法、刑法的千年历史相比,但是由于民主宪政和人权理念的发展,使得行政法成为显学。在民主法治理念已经成为普世价值的背景下,公民对现代化行政法的需求日益突显。颁布于198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推动了我国民主法治化进程,为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立下了汗马功劳。但是近年来,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行政诉讼法》中一些法律规定不适合时代的需要,例如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依据此条,我国行政诉讼禁止适用调解制度,许多专家学者对此提出置疑。理论和现实之间的反差使得行政诉讼是否适用调解成为社会热点话题,时值《行政诉讼法》修改之际,笔者试图在研究路径上寻求突破,从概念出发,考察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现状,以及我国的现实困境,以理论考察和诉讼成本考察为基点,对我国构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进行论证,并提出自己的立法拙见。本文分四个部分对我国构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进行论证:第一部分,从“调解”的概念入手,阐述笔者对行政诉讼调解的概念界定,介绍调解与相关概念的比较,以及行政诉讼调解的性质。第二部分,从比较的视角出发,介绍美国、法国、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相关制度的立法经验和实践效应,为构建我国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提供参考。第三部分,阐释我国不适用行政诉讼调解的原因和现实困境。分析行政法“不适用调解”的理念,采用图表方法说明我国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制度的现实困境。第四部分,从传统文化,理论基础和行政法的发展方向分析我国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必要性,笔者采用经济学分析方法,从社会成本的角度,论证构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可行性。第五部分,笔者提出构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一些构想,包括构建行政诉讼调解的指导思想,制度设计和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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