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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的合法化得益于中央政府的规定,这赋予了网约车行业创新的空间。然而,“如何妥当处理商业创新与政府规制之间的关系问题”是网约车等共享经济规制的重大命题。实践表明,如果对商业创新下的新业态如网约车适用“传统法律法规”,往往无法有效促进新业态的持续创新发展。而受信息、专业、规制手段等因素制约,“监管新规”往往是“强调规范的多、鼓励创新发展的少”,如《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及《暂行办法》都采取了权力下放的规制模式,但因缺乏可操作性的指导理念,容易造成各地监管上的各自为政,如对市场准入进行了不合理的严格限制,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网约车的发展。当前,部分地方的网约车规制难以协同商业创新发展,根本原因在于部分地方规制者采取了静态的规制思路,未能较好协调网约车的创新发展与传统业态。随着共享经济的发展,尤其是网约车的蓬勃发展,学界对放松规制,以新的理念与方式应对的呼吁从来未停止。因此,为进一步促进网约车等新业态的创新发展,本文通过对网约车的政府规制措施进行分析,部分地方政府规制理念、规制措施未能适应创新企业发展的问题,主要体现在(1)地方政府对网约车驾驶员、车辆的准入条件门槛设置高;(2)政府规制理念旧、规制工具单一,不符合创新事物发展的灵活性、适应性、开放性需求;(3)政府规制欠缺规制效果评估机制。因此,本文提倡政府树立创新友好型规制理念,创新友好型规制包括2方面内容,规制日落与创新日出,通过日落条款与试验性立法两种临时性立法方式满足创新的临时性、灵活性和适应性要求;其基本属性包括充分的信息,专业的知识,试错纠错机制;本文意在构建创新友好型规制模式,需以包容审慎规制、回应型规制、协同合作规制为规制原则,具体为:一是地方政府采用临时性立法方法(包括采用日落条款和试验性立法),为规则设定失效期限,并定期或最终进行评估,地方政府能加强运用与公众的协商机制,保证政府以较低成本方式获取充分信息,制定真正适应各地网约车平台创新的法律;二是放松政府规制,加强创新者自我规制、公私合作规制,降低政府对网约车的规制成本并提高规制效益;三是加强立法评估和规制影响评估,强调竞争政策,强化反垄断法对创新事物的规制,保障市场的公平交易环境;四是完善科技进步法,促进国家对创新成果保护转向对创新行为及创新成果的双重保护,鼓励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