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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中立原则最早由澳大利亚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提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竞争中立原则已经突破了国内法的范畴,扩展到国际法领域,引起了国际组织OECD的关注和深入研究。该原则的提出旨在为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减少市场经济的低效率。竞争中立原则在适用范围上不仅局限于国有企业,更深层次上,该原则的适用针对的是以行政性垄断为代表的政府的反竞争行为。政府实施反竞争行为干预市场公平竞争的现象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然而,由于受到计划经济体制和法律制度不完善的影响,我国政府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形成垄断的状况要比发达国家严重得多。本文运用了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指出我国在适用竞争中立原则的路径选择上,除了在国内层面上完善我国反垄断法规制行政性垄断的规定,国际层面上审慎对待贸易、投资协定谈判中的竞争条款之外,还要尽快建立竞争评估制度,通过对反竞争制度安排的竞争评估,全面评价政府反竞争行为竞争影响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