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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中指出要“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对政府完善人工智能与自动化行政的相关法律制度及管理规则提出了明确要求。本文的自动化行政是指政府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实现行政行为的无人化,智能化,如行政秒批,罚款自主缴纳系统等。自动化行政作为一个描述性的概念是相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的。自动化行政行为与传统的行政行为是有很大的区别的:一是在主体方面,行政机关是没有参与到行政行为作出的过程中的,人工智能扮演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角色,对行政机关的主体地位产生挑战;二是责任承担不同,行政机关自然需要对行政行为承担责任,但自动化行政涉及的人工智能企业的责任是不清晰、不明确的;三是程序设置的不同,自动化行政的目的是简政放权,提高行政效率,其省略了许多传统行政行为的程序规定,可能侵犯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四是给行政相对人带来更大的法律风险,如对当事人的信息隐私安全,公平公正性等产生侵犯的风险。因此,我们需要明确自动化行政行为的主体与行为理论,建构自动化行政行为的运行程序,对可能产生的风险问题予以预防,并对相对人提供合法有效地救济。本文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自动化行政的内涵与实践的总结。由于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自动化行政也具有了特殊的内涵与特征,政府应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自动化的实践早已存在,我们应该在分析实践的基础上总结自动化行政的适用类型与场景,这是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前提。第二部分是自动化行政法律规制的现状与风险。通过分析现在国内与各国的关于人工智能与自动化行政的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发现法律规制的漏洞与风险,并对自动化行政的法律风险进行分类总结,这是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基础。第三部分是自动化行政的法律风险的预防。主要是对自动化行政中出现的问题从宏观层面进行风险预防,通过多主体多方式进行风险规制与治理,包括政府内部的工作部门要规范使用自动化行政系统,互相管理与监督;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适用自动化行政系统进行规范与管理,地方对自动化行政的先行试用也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政府也要与相关企业与研究机构进行合作,企业加强自律,公民加强监督,从而全面预防自动化行政的应用产生的风险。第四部分是自动化行政的具体法律规制路径。是从微观层面进行实体法的规制,包括明确自动化行政的相关主体与行为属性,从而确认责任主体、归责的原则及承担责任的方式,同时确立自动化行政适用的程序,保障相对人的程序性的权利;拓宽对相对人的救济渠道,如通过保留人工裁量,行政复议、行政申诉、行政诉讼等的方式对相对人进行全面的救济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