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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程序诉讼化是指,根据诉讼的规律、特征和机制,将侦查程序纳入诉讼“三方组合”的轨道,使其兼有实体、程序、效率等多元诉讼价值;确立通过正当程序查明案件事实的诉讼目的;具备追诉、辩护、裁判三方主体共同参与,控辩双方平等对抗、裁判主体居中介入的“三角形”诉讼构造;建立程序参与、公开听证、中立裁决的诉讼运行机制;达到司法权的介入与控制、侦查权的规范与受制、辩护权的强化与保障的诉讼程序要求,从而在侦查程序中发挥诉讼平衡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利益冲突的基本功效,实现诉讼解决争议的根本目的。 笔者试图从“诉讼化”的视角出发,根据诉讼的规律、特征和机制等基本原理,对侦查程序从基本范畴、诉讼化的理论基石、诉讼化的理性要求到我国侦查程序的现状分析、诉讼化改革前瞻进行全面和深入的探索,以期丰富侦查理论并指导我国侦查程序诉讼化的现实改革,将其由目前以“司法程序”之名行“行政治罪”之实的超职权主义的行政追查程序,改造为追诉、辩护、裁判三方主体共同参与,控辩双方平等对抗、裁判主体居中介入的“诉讼裁决程序”。本文对侦查程序诉讼化的研究,可以分为理论探讨和现实改革两大部分。 理论探讨部分,包括以下三章内容: 第一章 侦查程序的基本范畴。本章从诉讼的本质与规律、现代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和基本原理、现代侦查程序的基本趋势和特征入手,归纳得出现代刑事诉讼中的侦查程序不再是纠问式诉讼下国家追诉犯罪的“两方组合”而是恢复为诉讼“三方组合”的基本形态,从而提出侦查程序诉讼化的论题。随后,笔者对侦查、侦查权、侦查程序进行了理论探讨,通过对国内外相关侦查理论学说的考察、比较,论证了侦查权在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权;现代意义的侦查程序包括侦查机关的追诉活动、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的防御和辩护活动以及法官的司法审查和裁决活动;现代侦查程序在性质上属于一种三方组合、权力制衡权力、权利对抗权力的诉讼裁决程序;侦查程序兼有自由与秩序、公正与效率的多元化诉讼价值,并要按照平衡原理,实现多元诉讼价值的统筹兼顾、协同发展;现代侦查程序独立于起诉和审判程序,应当以通过正当程序查明案件事实,明确犯罪嫌疑的有无,进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为其诉讼目的。通过上述研究,为侦查程序诉讼化提供理论基础和依据。 第二章 侦查程序诉讼化的理论基石。文章对构成侦查程序诉讼化理念基石,卜l目政法人学博l学丁石仑义使杏程I济诉讼化研究的西方法治、分权制衡、人本主义与诉讼人权保障、lI{当程序理念的发展和核心内容进行了历史考察和归纳总结,并紧扣论题,分析了卜述基本理念对侦查程序诉讼化的理论指导和启迪。文章指出,法治理论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就是限制权力,其对侦查程序的诉讼化指导包括权力控制、权利本位和程序法定。分权制衡原理的精髓和核心应当是“权力制衡”理念,它要求以司法介入和司法审查作为打造侦查程序诉讼格局的基本前提和要求。人本主义的精髓与核心是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以诉讼的方式保障人权是人类文明和法治进步的重大标志;这一理念要求以权利本位而非权力、义务本位构建侦查程序,确立并巩固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强化被追诉方的抗辩能力,为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人权提供司法救济。侦查程序正当性的国际准则包括禁止酷刑、禁止任意和非法羁押、辩护与获得律师帮助、司法审查与司法救济原则;正当程序理论要求侦查程序应当在正当法律程序的维度内运行。 第三章诉讼化对侦查程序的理性塑造。本章在考察、分析两大法系侦查构造模式的基础上,得出侦查程序横向构造的诉讼化模式应当是类似于审判程序的“三角形”结构,要求控辩两造平等对抗、裁判主体居中介入、裁判主体规制追诉主体和裁判主体救济辩护主体;侦查程序纵向构造的诉讼化模式为“检警一体化”,要求加强检警之间的紧密结合以及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指导和控制。同时,文章在程序运行层面对侦查程序的诉讼化提出了基本要求,即司法权的介入与控制、侦查权的受制与规范、辩护权的强化与保障。从而为侦查程序诉讼化由理论探究走入诉讼实践,提供了可供参照的现实标准。 现实改革部分,包括以下两章内容: 第四章我国侦查程序的现状分析。笔者从侦查理论和诉讼观念,侦查程序的横向、纵向构造以及侦查程序的具体运行三个不同层面,对我国侦查程序的现状进行了立体、全面的客观分析。指出由于我国侦查程序在通往诉讼化之路上的理论缺失和观念障碍,导致我国侦查构造呈现为一种以“司法程序之名”行“行政治罪之实”的超职权主义行政追查模式,表现为:横向构造上缺少客观中立的裁判主体,侦查程序呈现为行政程序的两方组合形态;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岌岌可危,沦为侦查权追诉的对象;律师诉讼权利受制,致使侦查程序形成侦查机关单方垄断的压制格局;侦查监督实行侦查机关内部的“行政复核”和检察机关的“同体监督”,没有实行司法权对侦查权的审查和抑制。纵向构造上检警分立、双向制约,从而造成警主检辅,检警关系发生倒置;终结案件缺乏制约,影响国